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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2-26 生效日期: 1996-02-26
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现将《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国发(1995)3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按照执行。
一、 离休人员按同职务在职人员晋升一个工资档次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每月低于25元的,按25元增加;退休人员按每月20元增加退休费,其中,副厅级以上退休干部以及1952年底前参加革命工作领取100%退休费(含退休补助费)的退休人员,可按同职务在职人员晋升一个工资档次的增资额增加退休费。
二、 根据省人事厅《关于在党政机构改革期间工作人员提前退休问题的通知》(闽人退(1995)1号)文规定,已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可按本规定增加一个工资档次作为退休费,低于20元的按20元增加。
三、 符合国发(1978)104号、闽人福(1984)119号文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从1995年10月1日起,每人每月按15元增加退职生活费。
四、 按上述规定增加的离退休费,作为计发一至二个月离休生活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基数。
五、 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其中副厅级以上离退休干部(不含离退休后提高待遇的),在报经省人事厅审核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六、 本通知贯彻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福建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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