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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办公室转发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式《收养登记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1-22 生效日期: 2007-07-01
发布部门: 浙江省民政厅办公室
发布文号: 浙民办[2006]45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现将《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式〈收养登记证〉的通知》(民办函(2006)203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全省从2007年7月1日起启用新式《收养登记证》,旧证同时作废。《解除收养关系证明》仍使用原来样式。请各市统一向省厅社会事务处申购,每套购买价格不变。

  二、新式《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证明》按如下要求填写。
  (一)新式《收养登记证》上填写内容除“登记员”栏由登记员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亲笔签名外,其他一律使用计算机打印。
  (二)新式《收养登记证》字号填写式样为“(浙AB)C收字第×××号”(A处填写收养登记机关所在设区的市的简称;B处填写县(市、区)的简称;C处填写四位数年份)。例:绍兴市民政局“( )”内填写“浙绍”;余姚市民政局“浙甬余”;杭州市萧山区民政局“浙杭萧”。
  (三)《解除收养关系证明》字号填写式样为“(浙AB)C解字第×××号”(A、B、C处填写方式同上)。
  (四)“出生日期”:使用阿拉伯数字,按照身份证件上的出生日期填写为“××××”年“××”月“××”日。被收养人为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弃婴的,可根据有关证明资料填写。
  (五)收养登记证发证日期: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为“××××”年“××”月“××”日。填写的日期应与“收养申请书”上登记日期一致。

  三、新式《收养登记证》每张内芯都有一个编号,对填写有误、内芯被污染或损坏的,应当将内芯报废处理,重新填写,并做好报废内芯的编号登记。

  四、旧式《收养登记证》2007年7月1日前尚未用完的,请各市统一将各县(市、区)的剩余证件收回交省厅统一销毁。

附件:民办函(2006)203号(略)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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