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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关于汕头经济特区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有关事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5-17 生效日期: 2001-05-17
发布部门: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适应我国即将加入WTO的新形势,加快推动我市有条件的企业走向国际市场,进一步规范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根据外经贸部《关于调整进出口经营资格有关规定的通知》([2000]外经贸发展审函字第2691号)精神,现将我市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在汕头经济特区依法注册的企业(不含外商投资企业)。
  (二)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300万元。
  (三)对内地大型企业(其年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或进出口额在2000万美元以上)在汕头经济特区设立的子公司或汕头经济特区的生产型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其注册资本降低到200万元。

  二、申请进出口经营权须提交的材料
  (一)填写汕头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制发的《汕头经济特区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登记表》。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三)技术监督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四)国家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三、进出口经营权的审批程序
  凡注册资本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需要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可在汕头外经贸信息网上下载或直接到市外经贸委领取《汕头经济特区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登记表》和《汕头经济特区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须知》,备齐所需材料送交汕头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收文。自收文起10个工作日内,汕头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应对审核合格的企业直接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对不合格的企业,给予书面说明理由。
??凡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元(含200万元)的生产型企业可向汕头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自动登记,汕头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审核合格的企业直接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对不合格的企业,给予书面说明理由。
??企业持《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到工商、海关、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办理开展进出口业务所需的手续。

  四、进出口经营权年审管理制度
??凡享有进出口权的企业,要遵守国家的外经贸政策和法令、法规。每年的1月至3月份,参加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年审。对通过年审的企业,汕头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将在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上加盖年审章。
??为鼓励企业积极开展进出口业务,对连续二年进出口额均为零及在外贸经营中有严重违法违章行为的企业,包括被有关部门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走私、逃套汇的企业,将不予通过年审并取消其进出口经营权。
??对不按时参加年审的企业,视为自动放弃进出口经营权,取消其经营进出口业务资格。
??企业被取消进出口经营权后,汕头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在一年内不得重新受理该企业(包括主要股东原注册 及重新注册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申请。


                              
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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