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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5-17 生效日期: 2001-05-17
发布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深国税发[2001]260号
宝安、龙岗区局;海洋石油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55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我市各级农村信用社现执行的所得税税率暂不作变动;
  二、符合享受免税条件的农村信用社,可径自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1.4.28.财税[200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如下:
一、农村信用社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国家确定为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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