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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关于加强机动车临时占道停放管理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9-10 生效日期: 2001-09-10
发布部门: 南昌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卫生城市活动指挥部
发布文号:

为了改善我市城区道路交通状况,加强机动车临时占道停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南昌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规定》等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通告。
  一、机动车辆停放,必须在停车场(库)依次有序停放;临时停放的,必须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设置的临时停放点停放。禁止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未设置临时停车点的路段停放机动车辆。
  临时停车泊位内严禁货运车辆停放。

  二、公共汽、电车和城市客运中巴必须在规定站台停靠,上下乘客后立即驶离。禁止在站台内久停候客,禁止在站台并排停靠,禁止在非站台停车上下乘客。

  三、出租小汽车必须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设置的临时落车点内停车上下乘客;在未设置落车点道路上,应当在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况下,紧靠路缘50厘米以内停车上下乘客。禁止在落车点内久停候客,禁止从左侧车门上下乘客。

  四、外来(含市属四县)客运车辆进入市区,必须凭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的通行证,按规定的线路进入指定的停车场(站),禁止在市区道路上停车上下乘客。

  五、单位接送职工上下班的机动车辆,必须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指定的地点停靠。禁止随意停车。

  六、在城区道路上开辟设置或调整公交站台、出租车落车点及临时停靠点,均必须征得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如妨碍交通时,必须服从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管理,予以改变或迁移。

  七、在城区道路上开辟、调整机动车临时占道停车泊位,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牵头,市规划部门、城建部门参与规划。
  需要在人行道或门前空地上设置临时停车泊位的单位,经自愿申报,获得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及规划部门的批准后,交纳城市建设补偿金(具体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审批,财政部门负责收取),由市政部门负责施工。

  八、机动车临时占道停车泊位规划后,按行政区域划分实行市、区二级管理网络,市设机动车临时停放管理服务中心,区设分中心。市城建部门负责市管道路,区政府负责区管道路的临时停车管理以及停车区域交通设施的设置、维修、道路养护和卫生保洁。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负责对机动车临时占道停车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九、机动车临时占道停车区域必须有明显的临时停车标志和泊位标线,公示市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管理人员必须佩证上岗,使用市财政局核定的事业性收费票据,按车类和时间收费。

  十、对违反本通告停车的,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不按规定停车且驾驶员不在现场的机动车辆,交通民警可以将车辆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指定的停车场。

  十一、临时停车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按章管理,合理收费,票款两清,严禁徇私舞弊,索贿受贿。违反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从严处理。

  十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昌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卫生城市活动指挥部
  二00一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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