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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严格牌证管理打击盗窃机动车犯罪活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2-01 生效日期: 1994-02-01
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近几年来,机动车辆被盗窃案件越来越多,已成为当前社会治安一个突出问题。打击盗窃机动车违法犯罪活动,确保国家和人民财产不受损失,是各级公安机关的重要任务,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为了切实做好这项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建立刑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等警种互相配合的协查制度。发现机动车辆被盗后,刑侦部门应及时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协助查寻。被盗车辆注册地的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应向刑侦部门提供侦破案件所需的厂牌型号、车身颜色、发动机号、车架号、出厂年份及照片等车辆有关资料,认真协助作好侦破工作。 
  二、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切实做好盗窃车辆的查堵工作。对协查通报的被盗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立即布置查堵。执勤交通民警在路面检查和处理交通事故中要注意查验车辆,特别是无牌证的车辆。一旦发现被盗车辆,要立即扣留交刑侦部门处理。 
  三、严把车辆注册登记关。在办理车辆牌证手续时,无论是新生产车还是在用车,都要对车辆来历及发货票等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对车辆发动机号、车架号及车身颜色等要逐一查验,发动机号和车架号必须拓印存档,检验人员审查核对后“机动车登记申请表”上签字。特别是对以捐赠、无偿调拨、军队退役名义申领牌证和异地登记的在用车,更要严格审查,经核对无误后,由车管所长批准方可核发牌证。对没有按规定打印发动机号和车架号的机动车辆一律不予核发牌证;对来历不清,证件有疑问及车辆与申请登记的内容不符的,应即扣留车辆审查清楚,并及时通知刑侦部门。 
  四、加强车辆检验工作。在车辆申请办理改装、改型手续时,要查验车辆档案,核对登记内容是否与车辆实际情况相符。严禁先改装、改型后补办手续的做法。在车辆定期检验中,也要注意审核行驶证和发动机号、车架号是否有涂改和伪造等情况。对有盗窃嫌疑的,要扣留车辆交刑侦部门查处。 
  五、加强对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站的监督管理。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该严格要求各检测站及其工作人员。在车辆检验中,发现弄虚作假、伪造涂改和私自改装、改型等可疑情况,要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不得擅自处理。 
  六、严格牌证管理。任何人不得向无牌证的车辆提供各种方便,更不得出借牌证;不得为拼装车、私自组装汽车办理牌证。今后,发现给盗窃的机动车上牌发证的,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当事人单位领导的责任。 
  七、加强责任制。要明确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各个岗位的职责,建立业务分解、分工负责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层层把关,杜绝出现一个人办证到底的问题。 
  八、在核发“九二”式新号牌工作中,要结合档案整理工作,对证件不符、车辆与登记不符以及来历不清的车辆,进行一次全面清查。有盗窃车辆嫌疑的,移交刑侦部门查处。 
  以上请认真执行,进展情况请及时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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