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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一百一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 十九条、《贵州省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第 四条第二款规定;我县各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对在我县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作如下变通规定:
一、在选举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根据当地民族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具体情况,正式代表候选人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二分之一至一倍,也可以和应选代表名额相等。
二、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正式代表候选人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也可以和应选代表名额相等。
三、本变通规定,经征求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同意,自治县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