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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广东深供水工程饮用水源水质保护规定》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1-01 生效日期: 1998-01-01
发布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东深供水工程饮用水源水质保护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东深供水工程饮用水源水质保护规定》(省政府1991年6月24日以粤府(1991)77号文发布)的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对违反本规定者,根据情节轻重和污染危害程度,由县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第十九条第一款的,除限期改正外,并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十七条规定的,除限期改正外,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二条第(二)项、第十三条第(二)、(三)项的,除限期改正外,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三条第(四)、(八)项的,除限期改正外,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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