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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婚姻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1-01 生效日期: 1998-01-01
发布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广东省婚姻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婚姻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省政府1995年8月7日以粤府(1995)72号文发布)作如下修改:
  1.第十二条第(五)项修改为:“已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须提交由卫生、民政部门共同协商,经卫生部门批准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婚前医学检查或医学鉴定证明。”

  2.第三十条修改为:“婚姻当事人弄虚作假提供假证件、假材料等,骗取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了婚姻登记的,由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离)婚证,并对离婚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3.删去第四十条,其后条文依次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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