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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6-12 生效日期: 1998-06-12
发布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鲁国税发[1998]61号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8]2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加强领导问题
  为保证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反避税)工作各项措施的落实,各市、地国税局要成立以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长任副组长的转让定价税收管理领导小组,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转让定价税务调查、审计和调整工作中遇到的一些实际困难。对重点避税嫌疑大户的调查调整工作,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要靠上抓。并把此项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严格进行考核。

  二、关于加强转让定价税收管理的宣传问题
  为取得地方党政领导和社会各界对税务部门加强跨国纳税人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的重视、理解和支持,各地不仅要积极主动地向当地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汇报企业转让定价主要采取的隐蔽手法及其危害,还要宣传税务部门实施转让定价税务调整的方法及意义。各地要积极编写宣传资料,充分运用各种舆论工具,向社会讲解有关反避税知识,注意利用典型案例,以案释法。避税危害较大的,也可征得当地政府同意后公开曝光,以提高社会各界的认识。
  为提高系统内干部对反避税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各地要把跨国纳税人转让定价税收管理的知识纳入税收业务学习的内容,采取税收讲座等形式,对全体国税干部进行一次反避税业务培训。

  三、关于加强机构、队伍建设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当前和下步对跨国纳税人转让定价税收管理的要求,全省要尽快建立起省、市地两级转让定价税收管理体系。
  (一)关于设置反避税机构问题,已经省局批准设立的,要尽快建立,并配备精干人员;没有设置反避税机构的,要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二)结合我省实际,为适应反避税工作的需要,济南、青岛、烟台、威海、潍坊等市地从事转让定价税收管理的人员配备不得少于3至4人;济宁、临沂、德州、枣庄、泰安、日照等市地不得少于2至3人;聊城、滨州、菏泽、莱芜等市地不得少于1至2人。争取二至三年内在全省建立一支不少于60人的具有较高素质的专职转让定价税收管理队伍,逐步达到总局提出的东部沿海地区市地级国税局要配备专职人员10-30人的要求。
  (三)各地对专职转让定价税收管理人员的选配,一定要本着“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竟争上岗、择优录用”的原则,力争把精通税收业务、有较高查帐技能、外语熟练、工作责任心强的人员,配备到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岗位上来。对现有专职人员难以胜任本职工作的,要及时作出调整。
  (四)要加大培训力度,确保反避税人员的相对稳定。除省局每年举办一期反避税业务骨干培训班外,各地也要因地制宜,形式多样且有针对性地进行转让定价税收管理方面的业务培训,每年培训不得少于两次。今后,凡经过总局、省局培训的人员将列入省局转让定价税收管理人才库,确因工作需要发生变动的,须事先报经省局批准。
  为集中精干力量,抓好对省内避税嫌疑大户的联查或协查,省局将在年内,从各市地专职转让定价税收管理人员中,聘用10名国际税收调查员,平时在各市地工作,如遇大的案件,由省局统一调配使用。

  四、关于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所需经费问题
  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一般都需要经过一个详细认真的调查审计、价格信息交换和税企双方的谈判过程,所以为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地要注意把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中有关调查审计所需费用纳入机关经费支出预算,保证其需要。鉴于转让定价税务调整增加的收入基本上都是地方级财政收入的实际,各地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或财政部门对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给以必要的财力支持,可参照兄弟省市的做法,从转让定价税务调整补缴入库的税款中按一定比例提取专项经费。其专项经费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转让定价税收管理的价格信息库建设及反避税工作的正常支出。

  五、关于转让定价税收管理与税务稽查的关系问题转让定价属避税行为,一般不直接触犯我国税法,不构成偷税案件。根据总局国税发[1997]171号文件精神,对跨国纳税人的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应由涉外税收管理部门负责;对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集中归口稽查局负责。
  各地对总局国税发[1998]25号文的贯彻落实情况要于今年九月底前书面报告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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