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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6-12 生效日期: 1998-06-12
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1993年7月29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8年6月1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改 )

    第一条为了加强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制度建设,保证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宪法法律的有夫规定,结合我省人大常委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守则。

    关联法规    

    第二条本守则所称常委会组成人员,是指省人大常委会的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


    第三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模范地遵宪法法律法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关联法规    

    第四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熟宪法法律法规,掌握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


    关联法规    

    第五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切实履行职责,努力工作,其他社会活动应服从常委会工作需要。


    第六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委会全体会议的,应通过常委会办公厅向常委会主任请假;不能出席常委会分组会议或联组会议的,应向分组会议或联组会议召集人请假。


    第七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遵守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


    第八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的各种会议上,应当遵守议事规则和其他有关程序性的规定。


    第九条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就会议议题做好审议准备。必要时,可根据会议议题,进行调查研究,听取人民代表和群众的意见。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全体会议或分组会议、联组会议上的发言,应当围绕会议议题进行。


    第十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参加对议案的表决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有关议案时,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当会议主持人宣布议案交付表决后,不得再对该议案发表意见,但与表决有关的程序问题,不在此限。


    第十一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应依照规定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活动。视察应深入实际,了解情况,避免流于形式。在视察中,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十二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密切联系人民代表和群众,注重调查研究,听取人民代表和群众的意见、要求,向省人大常委会反映情况。


    第十三条参加专门委员会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从事专门委员会的工作,遵守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和制度。


    第十四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应保持清正廉洁,不准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五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应严守国家机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


    第十六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外事活动中,应模范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


    第十七条常委会组成人员严重违反本守则的,应向常委会主任会议作出检查。


    第十八条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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