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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2-29 生效日期: 2006-12-29
发布部门: 浙江省民政厅
发布文号: 浙民事[2006]274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2006年12月10日,民政部在广东省中山市召开全国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活动总结暨命名表彰会议。会议总结了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工作,命名表彰了第一批302个“全国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窗口单位”(我省临安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等17个婚姻登记处榜上有名)。民政部李学举部长、姜力副部长分别作了重要讲话,明确提出了今后五年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的主要任务。为认真贯彻全国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推动全省婚姻登记工作的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加强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的思想认识。规范化婚姻登记机构是党和政府为民服务的载体,是政府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情感纽带,是展示民政系统优质服务和良好形象的重要窗口。各级民政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和提升政府服务形象的高度,深刻认识加强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大力度,努力建设高标准、规范化的婚姻登记机关。要全面落实规范化建设的各项要求,建立独立的婚姻登记场所。
  二、深入探索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窗口单位建设的长效机制。各级婚姻登记机关要把规范化窗口单位建设作为一项长期的任务,扎实开展争先创优活动,把争创规范化建设窗口单位活动落到实处,不断提高婚姻登记工作的管理和服务水平。省厅决定,今后每隔一年组织开展一次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窗口单位检查评比。各市民政部门要建立有效的动态管理机制,组织检查,对已评为“浙江省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窗口单位”的,一旦发现婚姻登记中存在违法违规登记或在婚姻服务中有违规乱收费、多收费和搭车收费,群众投诉经查证属实的,取消其“浙江省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窗口单位”资格。
  三、确保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各级婚姻登记机关要全面准确地把握规范化窗口单位建设标准要求,坚持“硬件”、“软件”建设两手抓,落实好婚姻登记机构人员编制、办证场地设施和工作经费等,做到人员、场地、收费三分开,禁止人员混用、场地交叉、收费混合。依法开展婚姻登记工作,建立婚姻服务告知、登记制度,上墙公开婚姻服务收费标准。坚持自愿原则,规范婚姻服务,针对婚姻当事人实际需求,扩大婚姻服务的功能和内涵,开展符合政策规定、深受群众欢迎的服务项目,杜绝违规服务收费现象。婚姻服务必须使用财税统一的收费票据,对使用财税票据以外的任何票据,一经发现即报相关部门按财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现已对外承包的婚姻服务,有关民政部门要加强管理和监督,一旦发现乱收费、强制服务或群众投诉查证属实的,必须立即中止合同并取消其服务资格。
  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主动、创造性地把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窗口单位建设的每一个环节抓实、抓好、抓到位。要对照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窗口单位活动的一系列要求,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分析,认真制定开展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窗口单位活动方案,确保实效。目前已被评为规范化建设窗口单位的婚姻登记机关,要再接再厉,进一步提高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水平。尚未达到规范化建设窗口单位要求的要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完善基础设施,健全服务管理制度,力争早日进入先进行列,努力提升我省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的总体水平。
  浙江省民政厅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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