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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局关于建立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10-27 生效日期: 1994-10-27
发布部门: 天津市府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务院法制局印发的关于建立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制度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望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认真学习《通知》精神。各填报单位在今后的报表统计、上报工作中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对我市一九九一年开始实施的行政复议、应诉报告制度,各填报单位应继续严格按照规定的报告方式和报告时间上报; 
  二、为适应国家赔偿实施的需要,各填报单位在每月报告行政复议、应诉情况的同时,还应将发生行政赔偿案件的件数和数额,在统计报表上用文字注明,一并上报; 
  三、为保证这项制度进一步贯彻实施,我办对各填报单位的报告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考核,并将考核情况在《天津政府法制》上公布。 
 
 
国务院法制局关于建立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法制工作机构、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法制工作机构: 
  为全面、准确地了解全国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情况,研究行政复议、应诉工作中的问题,完善行政复议、应诉制度,推动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经商国家统计局同意,我局决定建立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报表分为《行政复议案件统计报表》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每半年向我局报送一次。 
  二、为避免重复统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报表的填报工作;国务院实行垂直领导体制的部门的行政复议机构负责本系统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报表的填报工作,统计报表的格式可以参照所附报表;国务院其它部门直接办理的行政复议、应诉案件实行一案一报制度,报送材料为不予受理裁决书、准予撤回复议申请裁决书、行政复议决定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复印件),自结案之日起20日内报送我局法制监督司。 
  三、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工作是一项经常性、严肃性的工作,各级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 
  四、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制度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每满半年后的一个月内将统计报表报送我局法制监督司。 
  五、在统计报表的填报工作中,各单位遇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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