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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编报1998年度单位住房基金财务收支决算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2-02 生效日期: 1998-12-02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京财建[1998]1471号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为了做好1998年度我市住房基金财务收支决算的编审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编报1998年住房资金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支决算的通知》(财综字(1998)106号),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现对我市有关单位1998年度住房资金财务收支决算编审工作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在1998年度住房基金财务收支决算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住房基金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加强住房基金财务收支的管理和会计核算,制止和纠正各种违反财经制度的行为,及时反映一年中本单位的住房基金财务活动。

  二、决算的种类和编报范围
  (一)决算报表的种类
  1.企业住房基金财务收支决算表(城-3表);
  2.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财务收支决算表(城-4表)。
  (二)编报范围
  1.城-3表由企业类单位(包括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负责编制;
  2.城-4表由行政事业类单位负责编制。

  三、决算的报送程序和时间
  (一)决算报表的领取方法
  决算编报单位需到本单位开设住房基金或住房公积金存款帐户的住房资金管理分中心领取决算报表。
  (二)决算的报送程序和时间
  各编报单位应于1999年1月底前将所编制的决算报分中心一份,各分中心汇总后报市财政局。

  四、编报要求及有关政策、制度依据
  (一)各单位在报送住房基金财务收支决算的同时,要认真写好决算报表的编报说明,对住房公积金、售房款的归集、使用情况做详尽的分析和说明;
  (二)如果决算编报单位的住房基金没有全部存在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帐户内,决算报表应反映本单位全部住房基金收支情况。
  (三)根据京财建(1998)546号文件《关于1998年度住房公积金核定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从1998年7月1日起公积金交存比例为8%。1995年以前建立公积金的单位,交存比例已高于规定比例的,不得再提高,高于规定比例的单位交存额部分不得列入成本或使用财政拨款;建立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单位,单位交存部分首先从住房周转金中支付,不足部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在管理费用中列支金额不得超过建立住房公积金职工的工资总额乘以年度公积金交存比例。
  请各单位按照本通知的要求,抓紧布置落实。
    编表说明企业住房基金财务收支决算表(城-3表)、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财务收支决算表(城-4表)

  一、本表反映各单位有关住房基金方面的收入和支出情况。主要公式:
  (一)收入总计=支出总计
  (二)年终滚存结余=本年收入合计+上年结余-本年支出合计

  二、需要说明的几个概念
  (一)收入项目
  1.“住房折旧”是指从非生产折旧中住房固定资产部分按月计提的折旧;
  2.“住房使用权摊销”是指企业购买住房使用权的,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转作无形资产管理,并按合同确定的住房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3.“公益金提取金额”是指按规定计提当年提取公益金金额的50%-70%部分;
  4.“自管住房出售收入”是指本单位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取得的全部收入;
  5.“管理费用列支部分”填列在管理费中列支的由单位交纳的职工住房公积金;
  6.“职工售房单位收回部分”是指职工出售售房单位自管住房取得的收入中应分给售房单位的部分,此栏98年可不填报;
  7.“利息收入”是指单位住房资金在存储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
  8.“其他收入”包括三项内容为差额事业单位在费用中列支的单位交存住房公积金金额,单位借入的购建职工住房贷款,除以上各项以外的其他收入,填列此栏时必须注明具体收入项目内容;
  9.“在建工程”是指单位自建职工住房时,尚未作竣工决算前,已在住房基金列支的部分;
  10.“预算外收入提取的资金”是指单位按国发(1996)29号《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中有关规定按2%-5%比例提取划转的资金;
  11.“财政拨款”是指财政部门对单位交纳职工住房公积金和购建住房的专项拨款;
  12.“上级主管部门拨款”是指主管部门拨入(不包含财政部门拨款)用于住房职工住房建设方面的资金;
  (二)支出项目
  1.“交纳住房公积金”是指按规定由单位交纳的职工住房公积金;
  2.“购房支出”是指单位为职工购买住房的支出;
  3.“建房支出”是指单位为职工新建、改建住房的支出;
  4.“利息支出”是指单位购置、新建、改建住房借(贷)款利息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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