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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级单位公费医疗经费由医院管理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5-06-20 生效日期: 1995-06-20
发布部门: 北京市其他机构
发布文号: 京卫公字[1995]6号

各区县卫生局、财政局、公医办,各有关医疗单位:
  我市自1992年开始进行了市级单位公费医疗经费由医院管理的试点工作,经过三年的实践,已摸索了一些经验,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为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使之逐步形成规范化管理,现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经费的使用管理
  (一)人均定额指标的确定,由市财政局和市卫生局根据上年的实际支出水平,剔除不合理的增长因素,综合考虑合理的增长因素,确定当年的定额指标。

  (二)市财政按核定的指标金额将经费拨给区公医办,区公医办按试点医院承担的管理任务分季度将经费下拨给医院,随时掌握试点医院的经费使用情况,并进行监督指导。

  (三)各试点医院对所管的公费医疗经费要单独设帐,按单位立户,按人设卡,实行微机管理,每季度向区公医办上报经费使用情况及实际支出情况(同时报盘),并抄报市卫生局公医办、市财政局社保处。

二、医院对享受单位医药费的报销比例
  (一)享受单位医药费支出,在人均定额指标50%以内(含50%)部分,按规定报销范围实报实销。

  (二)享受单位医药费支出在人均定额指标50%以上,但未超过定额指标者,给予报销80%,另20%由享受单位负担。

  (三)享受单位医药费人均支出超过定额指标以上部分,给予报销20%,另80%由享受单位负担;

  (四)因患疑难重症,当年累计用费超过万元的患者,其超万元以上部分,给予报销10%,另90%由享受单位负担。

三、经费结算方法
  (一)先计算出如下数据
  1.医院支出医药费总额:指定额指标内实报实销部分;报销80%部分;超定额指标报销20%部分;万元以上报销10%部分。
  2.享受单位负担医药费总额:指定额指标内20%部分;超定额指标80%部分;万元以上90%部分。

  (二)具体结算方法
  1.区公医办核拨给医院的公费医疗经费按规定报销范围支出后,其剩余部分医院可提取10%做为公费医疗管理用费,另90%做为对负担医药费较多、经济承受又确有困难的享受单位补助之用,补助后仍有剩余,结转下年继续用于公费医疗医药费的支出。
  2.医院支出的医药费总额超过区公医办核拨的经费,由医院负担超过部分的20%,遇有医药费增加支出的特殊因素,按京卫公字(1993)2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
  
四、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一)各医院年终结算时,应将具体结算的各项数据和补助方案列表上报所在区公医办,经区公医办审核批准,并报市公医办复核后方可实施。

  (二)市财政局和市、区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将共同根据当年各试点医院承担任务的多少、经费支出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考核奖罚。

  (三)对发生万元以上支出的疑难重症患者较多,享受单位负担确有困难者,由医院汇总,经区公医办审核后报市公医办、市财政局社保处审定后酌情解决。

  (四)医院支出和享受单位负担的医药费总额中不含个人应负担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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