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劳培发[1996]140号
各局、总公司教育处,区、县劳动局,各技工学校,有关区、县职业技术学校:
现将北京市物价局京价(收)字(1996)106号《关于收取学杂费有关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望各技工学校及有关区、县职业技术学校接此通知后,严格按照市物价局对收取学杂费的有关规定贯彻执行。各局、总公司教育处,各区、县劳动局要加强对技工学校,区、县职业技术学校收费工作的监督检查,防止乱收费的现象发生。
附件:北京市物价局关于收取学杂费有关规定的通知京价(收)字(1996)第106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