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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8-04 生效日期: 1997-08-04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国税[1997]133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9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7年6月12日 国税发[1997]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一些地区反映的情况,现将企业购买铁路债券的利息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纳税人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不计征企业所得税,但其他债券的利息应当纳税。因此,企业购买铁路债券的利息所得,应照章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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