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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限期清理非农建设违法用地应纳税款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2-26 生效日期: 1999-02-26
发布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地税二[1999]124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京房地监字[1999]第42号《关于进一步加快处理非农建设违法用地工作的通知》精神,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非农业建设违法用地的会议纪要》(京政会[1998]30号),做好全市非农建设违法用地应纳税款的清理、审核、入库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区县局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一名业务局长任组长有关业务科长为组员的清理非农建设违法用地领导小组,负责具体组织协调此项工作,同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做好应纳税款的清理、审核和组织入库工作。
   二、各区县局在接到本区县违法用地项目名单后,应通知违法用地单位限期到税务机关办理有关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手续。
   三、在清理中各区县局应对违法项目的基本情况进行认真的调查、核实,做好违法项目纳税申报手续和清算、补缴税款手续的受理工作,并为补缴税款的单位开具《完税情况证明》。以此作为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其他有关手续的完税证明材料。
   四、对清理中涉及到的有关税种的征管事宜,按照京地税征[1998]474号文件及有关规定办理。
   五、此次清理工作要求于二季度之前完成。为便于市局及时掌握清理工作进度,请于每月5日前向市局二处报送《违法用地纳税情况统计表》,并于7月5日前将《违法用地纳税情况统计表》及书面总结报市局二处。
   书面总结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清理工作的组织落实情况。
   (二)、欠税的主要原因。
   (三)、清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采取的措施、效果及下一步工作安排。
附件:
   1、《关于进一步加快处理非农建设违法用地工作的通知》
   2、《关于全市处理非农建设违法用地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
   3、《关于处理非农建设违法用地的会议纪要(京政会[1998]30号》
   4、《违法用地项目纳税情况统计表》
   5、《完税情况证明》
   6、《有关区县违法用地名单》
   一九九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处理非农建设违法用地工作的通知
   京房地监字[1999]第42号
  14个近远郊区县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领导关于“依法”、“加快”全市非农建设违法用地处理的批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地局等部门关于处理违法用地问题意见的通知》(京政发[1997]12号)和《关于处理非农建设违法用地的会议纪要》(京政会[1998]3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处理非农建设违法用地工作的会议纪要》(京政会[1998]104号)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对1996年9月17日以后发生的违法用地项目从重处理;对1997年4月15日中央11号文件下发后发生的违法用地项目从严从重处理;对1999年1月1日新的《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后发生的违法用地项目,按新的《土地管理法》进行处理,触犯刑律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凡属区县批准权限范围内处理的违法用地项目,由区县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应报市政府审批的违法用地,按照市里的统一规定和要求,将违法用地材料一式三份上报市联合办公室进行审核和报批。
   三、加快工业、企业及其他非房地产违法用地项目的处理工作,申报截止日期为1999年2月底。逾期不申报的,一经查出,依法从重处理。
   四、处理违法用地“两图”的测绘工作,市测绘院从今年起,将全力以赴对各区县违法用地进行测绘,各区县要主动和市测绘院进行联系,搞好配合,确保违法用地处理工作的需要。
   五、加强全市处理违法用地的统计汇总工作,凡属区县处理并补办有关手续的违法用地项目,要填写《违法用地处理情况登记表》,并于1999年3月底前报市联合办公室备案。
   六、凡属1998年12月15日前申报的房地产违法用地项目及1999年2月底前申报的其他违法用地项目,仍按《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地局等部门关于处理违法用地问题意见的通知》(京政发[1997]12号)和《关于处理非农建设违法用地的会议纪要》(京政会[1998]30号)文件的规定,作为遗留问题进行处理。各区县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催缴各项罚款及税费。违法用地单位缴齐罚款及有关税费后,方可补办有关手续,届时拒不按时交纳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七、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处理违法用地的有关规定,经市联合办公室研究,对市和区县有关部门处理非农建设违法用地工作重视不够、抓得不力、进度缓慢、久拖不办的,由市和区县监察部门负责追查责任。
   北京市处理非农建设违法用地联合办公室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七日

   关于全市处理非农建设违法用地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
   京房地监字[1998]第1360号
  汪光焘副市长、闫仲秋副秘书长:
   为进一步加快处理非农建设违法用地,及时补办有关手续,市政府于1998年11月26日,召开了全市处理非农建设违法用地工作汇报会。汪光焘副市长在会上作了重要讲话。并强调指出:加快处理非农建设违法用地要严肃法纪、限期完成、不许弄假。会后,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县政府迅速传达贯彻,加快处理违法用地工作,现将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市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加快处理。为贯彻落实汪市长指示精神,市房地局主持召开局长办公会,传达贯彻市政府会议精神,研究解决简化手续加快处理问题,并制定市房地局内部有关处室加快办理的工作程序。同时,联合办公室深入区县,主动催办,加强指导,加快处理。为保证处理违法用地工作顺利完成,市监察局召开了全市监察系统工作会议,认真传达汪市长讲话精神,要求各区县监察部门积极配合,对工作不利、效率不高的进行行政监督,有力促进了处理违法用地件及时上报。
   二、各区县政府比较重视,行动较快。召开区县所属有关委、办、局和主管乡镇长会,传达贯彻汪市长讲话,总结前段工作情况,查找进度缓慢的原因,提出加快处理的要求,明确各部门工作责任,强调完成上报时限。加快了处理违法用地工作的进展。
   三、加快处理,效果明显。通过市和区县联合办公室的积极努力,截止今年12月15日,全市14个区县共上报违法用地材料829件,累计违法用地55015.1亩,其中耕地19707.24亩,其他土地35307.86亩;违法建筑面积1316.41万平方米。其中经市规划局确认可补办有关手续的28件,违法占地1871.24亩,违法建筑面积94.88万平方米。在上报违法用地825件中,房地产开发项目320件,违法用地35366.1亩,其中耕地11432.23亩,其他土地23933.91亩,违法建筑面积1057.84万平方米;工业企业项目509件,违法用地19648.59亩,其中耕地8275.01亩,其他土地11373.58亩,违法建筑面积258.57万平方米。
   处理非农建设违法用地工作虽然取得一定进展,但全市发展还不够平衡,个别区县重视程度还不够。有的一直未建立联合办事机构,有的名义上建立联合办事机构实际人员没到位,形同虚设,仅靠土地管理部门监察科办理。由于工作量大,涉及部门多,业务性强,有的区县上报的材料缺图少件难以处理。有的区县一件完整的材料也未上报,影响了全市今年底基本完成处理工作任务。具体处理意见另报。
   特此报告。
   附:违法用地处理情况登记表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关于处理非农业建设违法用地的会议纪要
   京政会[1998]30号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及我市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文件精神,1998年4月24日下午,市政府副秘书长陈书栋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处理我市非农业建设违法用地的有关问题。市计委、市规划委、市开发办、市房地局、市规划局、市监察局等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
   会议议定事项如下:
   一、由北京市处理非农业建设违法用地联合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联合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全市非农业建设违法用地工作。由柴俊彝同志担任市联合办公室主任,成员由市计委、市建委、市规划委、市规划局、市房地局、市地税局、市监察局和市农业局的有关负责人组成。该办公室从1998年5月1日开始办公。
   二、处理我市非农业建设违法用地,要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以下简称中央11号文件)和1998年4月1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的《关于继续冻结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通知》精神,以中央、市有关土地管理、规划管理、建设管理等法规为依据,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区别情况,实事求是,严肃认真,不走过场。对1996年9月17日全市土地执法检查动员大会之后,特别是中央11号文件下发后发生的违法用地要从严处理。
   三、处理非农业建设违法用地的工作分工及程序
   (一)由市主管部门处理及补办有关手续的项目:
   1、饭店、商厦、写字楼、旅游、别墅、度假村、跑马场、高尔夫球场、赛马场、商品住宅等经营性房地产违法建设项目,无论是未批或区、县有关部门越权审批(包括化整为零审批)的,以及应由市审批的市政配套设施建设等社会公益或公共事业违法用地项目,先由区、县政府组织本区、县计委、规划、建设、房地等部门督促违法单位上报有关补办和重新立项、规划、建设、土地补偿及农民安置等材料和图件并附违法单位责任人的书面检查。区、县政府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后,由区、县房地局按项目分期分批报市联合办公室。
   2、市联合办公室对各区、县上报的材料及处理意见统一研究,在违法单位交纳罚款和补交土地出让金及有关税费后,报市政府审批,再交各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补办有关手续。对于严重违反城市总体规划的非农业建设违法用地,必须限期拆除建筑物,恢复地貌,并予以没收。
   (二)由区、县主管部门处理并补办有关手续的项目:
   1.未经批准或擅自扩大批准面积取土烧砖、挖沙采石、采矿、建墓、倾倒垃圾废弃物等违法行为,由区、县房地局按照《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43条、44条的规定处理,依法限期恢复地貌,并处以罚款后,报市联合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备案。
   2.对临时用地使用期满拒不交回的,由区、县房地局按照《〈实施办法〉罚款处理规定》第2条的规定,处以非法使用土地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限期恢复地貌,收回土地使用权。
   3.无正当理由征而未用一年以上的土地,由区、县房地(土地)部门按照《实施办法》第19条的规定,征收土地荒芜费。其中无正当理由划拨、征用后连续两年以上未使用的国有土地,按照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撤消建设规划用地许可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
   4.凡是违法占用的耕地,经依法处理后能够复耕的复耕;不能复耕的由市、区、县规划、土地等有关部门统一研究后另行安排。
   四、对于非农业建设项目违法用地的主要责任人,要严肃处理。视情节轻重,令其做出书面检查;或由市监察局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全市处理非农业建设项目违法用地工作于1998年年底基本完成。
   附:参加会议人员名单
  附件:
   参加会议人员名单
   市政府 陈书栋
   市计委 齐 佳
   市开发办 张耀东
   市房地局 柴俊彝 谢书成 信迺铭
   庄振明 李海军 陈同顺
   市规划局 朱守平
   市监察局 周玉珍 陈哲民
   关于加快处理非农建设违法用地的几点意见
   至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局长 柴俊彝
   为了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证经济持续、协调发展和稳定安定,党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文件)。市委、市政府对此高度重视,制定下发了京发[1997]7号文件,并于去年5月,召开了全市党、政主要负责人大会,及时传达贯彻中央精神,并安排布置了全市土地大清查。通过清查,了解了情况,摸清了底数,基本掌握了非农建设用地现状。
   一、有关我市土地管理的几个主要问题
   几年来,全市土地管理工作虽然取得一定成绩,但是距离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还有不小的差距。特别是在我市土地资源非常有限的情况下,耕地锐减的趋势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遏制,乱占滥用土地的行为还比较严重,形势仍然相当严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土地后备资源严重不足。据1993年全市土地资源调查统计,全市土地面积1.64万平方公里。其中山区面积占62%;平原面积仅占38%。在全市土地总面积中,已经利用的土地面积1.43万平方公里,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86.9%未利用土地面积0.22万平方公里,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13.1%。在未利用土地面积中,可供垦殖的宜农荒地仅有20万亩左右,仅占未利用土地的6.2%。
   (二)耕地数量锐减。据统计,952年全市共有耕地面积911.9万亩,到1982年减少到726万亩,三十年减少耕地面积185.9万亩,平均每年减少6.2万亩;到1992年底,全市耕地面积仅有612万亩,十一年减少耕地面积114万亩,平均每年减少10.36万亩;到1997年底,全市耕地面积为518万亩,五年减少耕地面积94万亩,平均每年减少18.8万亩。
   目前,北京市现有人口约1200万,人均耕地仅有0.43亩,略高于上海市,居全国倒数第二位,也低于联合国规定的人均耕地0.795亩的警戒线。
   (三)、违法用地情况
   按照中发[1997]11号文件要求,对我市1991年至1996年底非农建设用地进行了大清查,六年中非农建设用地共56.1万亩,其中耕地34.48万亩,占六年实际用地的61%。在56.1万亩非农建设用地中,违法用地18.7万亩,占六年实际用地总量的33.3%。其中:耕地10.69万亩,占违法用地面积的57.2%。违法用地主要分两种情况,一是未经批准用地。全市未经批准用地14.64万亩,占违法用地的78.3%。其中:耕地8.48万亩,占未经批准用地的57.9%。二是违法批地。全市违法批地(主要是越权批地和化整为零批地)4.07万亩,占违法用地的21.76%。其中:耕地2.21万亩,占非法批地的54.3%。从违法用地情况分析,数量较多、面积较大,已对城乡建设、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构成一定影响。因此,按照中发[1997]11号和中办发[1998]2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依法处理违法建设用地,市政府制定了京政发[1997]12号文件和京政会[1998]30号会议纪要,依法加快对非农建设违法用地的处理。
   二、为依法、积极、妥善、及时处理好全市非农建设违法用地,就有关具体处理和补办手续问题讲几点意见:
   (一)、建立处理违法用地组织机构
   根据市政府京政会(98)30号会议纪要精神,由市计委、市建委(开发办)、市规划局、市房地局、市地税局、市监察局等部门,组成《北京市处理非农建设违法用地联合办公室》,设在市房地局。主要负责全市处理非农建设违法用地的政策研究、组织协、调、监督检查以及违法用地材料的审核确认、违法用地处理、转办及报批工作。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建立相应的办事机构组成精干、高效的办事班子,以确保处理非农建设违法用地工作正常、有序、顺利开展。联合办公室要明确职责,搞好分工。根据市政府京政发[1997]12号文件规定:市计委负责立项方面的问题;建委负责工程项目开发和资质方面的问题规划部门负责规划选址定点的问题房地(土地)部门负责土地征用、出让、安置补偿等用地方面的问题,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税费方面的问题,监察部门负责对违法责任人处理问题。各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非农建设违法用地处理工作依法、快速、认真、有序进行。
   (二)、处理违法用地工作分工及程序
   第一,凡属饭店、商厦、写字楼、旅游、别墅、渡假村、跑马场、高尔夫球场、赛马场、商品住宅等经营性房地严违法建设项目,以及应由市政府主管部门审批的市政配套设施等公益、公共事业等违法用地项目,均由市有关部门处理及补办有关用地手续。以上违法项目的处理和补办手续,首先由区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督促违法用地单位收集、整理、上报有关文件和重新立项、规划、建设、征地和安置补偿等材料及图件和违法单位责任人的书面检查。同时填报《北京市非农建设违法用地基本情况表》和《违法用地处理情况登记表》,经区县政府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后,按违法项目分类,分期分批报市联合办公室。市联合办公室根据区县上报的材料及处理意见,进行统一研究确认,违法用地单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和有关税费后,报市政府审批,然后按规定和程序补办有关手续。对严重影响城市总体规划的,必须限期拆除,恢复地貌。
   第二,凡属未经批准或擅自扩大批准用地面积取土烧砖、挖沙采石、采矿、建墓、倾倒垃圾及废弃物等违法用地,由区县房地(土地)部门按照土地管理法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依法限期恢复地貌,并处罚款后,报市联合办公室备案。在区县批准权限范围内的乡镇村建设用地,由区县房地(土地)部门依法处理后补办有关用地手续。超出区县政府批准权限的违法用地,按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对临时用地使用期满的,由区县房地(土地)部门按照《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限期恢复地貌,收回土地使用权。对临时用地使用期满拒不交回的,由区县房地(土地)部门按照《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罚款处罚规定处以罚款后,限期恢复地貌,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四,对征而未用的土地,将按市政府关于清理开发公司、清理开发项目和清理闲置土地的部署办理。
   (三)、所需报送的主要材料和图件
   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基本情况;营业执照、资质证明;1∶2000地形图和1∶500或1∶1000总平面图;区县计委、建委规划、房地部门原审批文件及区县政府原征地批文;征地补偿协议、安置方案;违法批地和违法用地主要责任人的书面检查等。
   (四)、几点建议
   第一,各区县根据这次会议精神,尽快组织成立本区县的处理非农建设违法用地联合办公室。加强领导,统一组织,依法处理本区县的非农建设违法用地。
   第二,各区县联合办事机构成立后,要积极主动催促违法用地单位准备好各项资料和图纸,对违法用地要进行详细分类,按照京政会(98)30号会议纪要的要求由区县政府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后,分期分批报市联合办。
   第三,各区县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发[97]11号、中办发[98]2号和市政府京政会[98]30号文件精神,市和区县的联合办公室要加强联系,互相配合,本着依法、从快、求实、不走过场的原则,积极、稳妥处理违法用地。

  一九九八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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