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7-10 生效日期: 1995-07-10
发布部门: 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民社发[1995]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加强对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的管理,现就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活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除外)。 
  二、开展经营活动的社会团体,必须具有社团法人资格。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不得开展经营活动。 
  三、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活动,可以投资设立企业法人,也可以设立非法人的经营机构,但不得以社会团体自身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四、社会团体申请营业登记,其经营范围应与社会团体设立的宗旨相适应;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其经营范围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五、社会团体设立的非法人经营机构,其所得的当年税后利润,应全部返还给所从属的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利润分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规定的有关条款执行;社会团体独资设立的企业法人,应在企业章程中明确载明其宗旨是为该社会团体的事业发展服务,其返还给该社会团体的当年税后利润,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六、社会团体所办非公司企业的经济性质,根据投资来源依法核定。 
  七、社会团体投资设立企业法人的程序,依照有关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法规办理,登记注册后,必须及时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八、社会团体及其所办企业法人不得接受其他经济组织的挂靠。对于违反本条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 五十九 、 六十 、 六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六)项、第 六十七条和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九、社会团体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所投资设立的企业法人和非法人经营机构财务的管理与监督。上述企业和经营机构要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并接受所从属的社会团体及有关方面的财务监督。 
  十、本通知由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解释。 
  十一、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一九九五年七月十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5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