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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外经贸部关于做好2002年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1-01 生效日期: 2002-11-01
发布部门: 财政部外经贸部
发布文号: 财企[2002]4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外经贸委(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外经贸局、各驻外经贸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2002年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对具有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为实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而从国(境)内商业银行获得的流动资金贷款予以贴息。为做好2002年财政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贴息的企业和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 申请贴息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外经贸部批准具有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 
  2、未发生拖欠、挪用援外合资合作基金行为。 
  3、服从财政、外经贸主管部门和我驻外经济商务机构的协调。 
  (二) 申请贴息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按《国外经济合作业务统计制度》的规定报送该项目的统计资料。 
  2、项目合同于2002年 1月1日至2002年 12月 31日期间生效,且单个项目的新签合同额在 1000万美元 (或其他等值货币) 以上 (含1000万美元)。 
  3、项目的贷款合同于2002年 1月1日至2002年 12月 31日期间生效,且贷款金额在 1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含1000万元人民币)。 
  4、签约企业与贷款企业必须一致。 
  5、符合我国外经贸政策。 
  二、申报材料及程序 
  (一)企业申请贴息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贴息申请报告。 
  2、申请贴息项目的合同商务部分副本(中文本或中译本)。 
  3、驻外经济商务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的书面意见,包括:项目开工日期、工程的形象进度、预计竣工日期等。 
  4、企业与银行签定的贷款合同副本。 
  5、银行拨付贷款的转帐凭证和企业付息的结算清单。 
  (二)申报程序 
  1、地方企业(包括在地方的中央企业)将上述材料于 2003年2月底前分别报送所在地省级财政和外经贸主管部门, 各地财政、 外经贸部门按本通知规定对申请贴息的项目进行初审后,于 2003年3月底前联合向财政部、外经贸部申报。 
  2、中央管理的企业将上述材料于2003年3月底前分别报送财政部、外经贸部。 
  3、财政部、外经贸部委托中介机构对申报的项目审核后,联合下达贴息资金批复。 
  4、贴息资金由外经贸部直接拨付给企业。 
  三、贴息标准 
  (一) 贴息标准: 根据贴息资金规模以及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规定,2002年贴息不高于1个百分点。 
  (二) 贴息期限按实际贷款期限计算,最长不超过3年。 
  (三) 正常贷款之外的加息、罚息等不包括在贴息范围之内。 
  (四) 每个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只能有一笔贷款享受贴息。 
  (五) 贴息金额以人民币计算并支付。 
  四、企业收到贴息资金后,做冲减当年财务费用处理。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骗取和截留贴息资金。对违反规定的,财政部、外经贸部将全额收回贴息资金并取消其贴息资格,同时, 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财政和外经贸主管部门要对贴息资金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贴息资金及时到位,专款专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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