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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大化瑶族自治县成立20周年庆祝活动及县庆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1-26 生效日期: 2007-11-26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桂政办发[2007]148号

河池市、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2008年10月20日是大化瑶族自治县成立20周年纪念日。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民族自治县和民族乡成立逢十周年庆祝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发〔2003〕118号)的有关规定,自治区将给予大化瑶族自治县成立20周年庆祝活动及县庆项目一定的资金支持。为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按期完成县庆项目建设任务,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资金安排
  自治区计划支持大化瑶族自治县成立20周年庆祝活动及县庆项目的资金共2309.9万元,具体安排如下: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从民族机动费中安排200万元用于自治县成立20周年庆祝活动及县庆项目补助。
  (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在自治区本级预算内基建投资中安排300万元,申请国家以工代赈资金100万元,用于县庆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三)自治区科技厅安排55万元用于科技星火学校建设。
  (四)自治区民委安排150万元用于乡村基础设施建设。
  (五)自治区民政厅从自治区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250万元,其中100万元用于福利院建设,150万元用于老年活动中心建设。
  (六)自治区公安厅安排20万元用于县公安局巡警装备配备、处置突发事件应急装备项目补助。
  (七)自治区财政厅安排“县庆专项活动补助”项目和“民族会堂维修”项目经费各200万元。
  (八)自治区建设厅从自治区本级城建资金中安排50万元用于大化县城建丰大桥至民政局旧路改造项目建设。
  (九)自治区交通厅安排120万元用于板兰至安兰四级沥青路建设。
  (十)自治区水利厅安排200万元用于水利工程建设。
  (十一)自治区农业厅安排50万元用于扶持农业项目建设。
  (十二)自治区文化厅安排16万元用于扶持乡(镇)文化站建设。
  (十三)自治区卫生厅安排50万元用于妇幼保健设备配置。
  (十四)自治区人口计生委安排20万元用于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项目建设。
  (十五)自治区广电局安排15万元用于县广电局采编播设备购置。
  (十六)自治区体育局从体育彩票公益金中安排5万元用于体育事业发展。
  (十七)自治区工商局安排30万元用于基层工商所建设。
  (十八)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安排20万元用于“农家书屋”建设。
  (十九)自治区林业局安排80万元用于林业基础设施建设。
  (二十)自治区旅游局安排15万元用于特色旅游项目建设。
  (二十一)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安排30万元用于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
  (二十二)自治区扶贫办从财政扶贫资金中安排100万元用于扶持种桑养蚕和剑麻种植产业。
  (二十三)自治区气象局安排33.9万元用于地面自动气象站建设。
  二、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大化瑶族自治县是我区成立较晚的一个自治县。近年来,在党的民族政策的指引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大化瑶族自治县各族人民共同团结奋斗,经济社会取得了较快发展。但由于历史的和自然的原因,大化瑶族自治县各方面的发展水平还比较低。在大化瑶族自治县成立20周年到来之际,自治区给予其庆祝活动及县庆项目一定的资金支持,是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具体行动,是落实自治区支持民族自治县成立逢10周年庆祝活动及县庆项目制度的重要举措,是夯实大化瑶族自治县的发展基础、提升其发展水平的迫切需要。目前距大化瑶族自治县成立20周年纪念日只有10个多月时间,时间紧,县庆项目建设任务重。区直各有关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增进民族感情,维护民族平等,巩固民族团结,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多渠道筹措资金,确保支持大化瑶族自治县成立20周年庆祝活动及县庆项目资金及时拨付、足额到位。
  三、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
  河池市、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要主动加强与区直有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认真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督促检查并组织做好县庆项目的申报、建设和管理工作。要建立项目责任人制度,落实专人负责项目建设和管理;加强资金管理,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严格工程施工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安全。要坚持“少花钱多办事”的原则,通过县庆项目建设,使各族群众得到实惠,促进本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自治区民委要充分发挥牵头部门的职能作用,主动协调区直有关部门抓紧抓好县庆项目资金的落实;加大检查力度,统筹推进项目建设。区直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相互配合,加强对支持县庆项目的跟踪,深入项目建设第一线,了解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并及时解决项目建设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县庆项目在自治县成立20周年纪念日前建设好,发挥应有的作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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