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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财政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2-15 生效日期: 2008-03-01
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深财监[2008]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规定,为整顿和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我局制定的《深圳市财政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自2008年3月1日起实施。

深圳市财政局
二○○八年二月十五日

深圳市财政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破坏和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法活动,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根据《深圳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举报下列违法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依照《办法》及本实施细则规定予以奖励:
  (一)注册会计师与委托人或者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串通,出具有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业务报告或者其他书面文件;
  (二)注册会计师提示、协助委托人或者被审计单位编制虚假会计资料;
  (三)注册会计师违反规定买卖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或者购买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所拥有的其他财产;
  (四)注册会计师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行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五)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催收债款;
  (六)注册会计师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
  (七)注册会计师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
  (八)注册会计师泄露委托单位或者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但经委托单位同意或者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除外;
  (九)注册会计师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三条 举报奖励标准如下:按照实际罚没入库金额的5%或按照违法金额的0.05%给予奖励,从其低者,并且每宗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金不高于5000元。
  法律法规、规章对举报奖励标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 举报人领取奖励金时,应在领取单上签名。
  第五条 本部门除发放奖励金外,还可视情况采取立功、嘉奖等其他奖励方式。
  第六条 本细则自2008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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