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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50周年庆祝活动标志特许使用实施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2-20 生效日期: 2008-02-20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宁政办发[2008]45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50周年标志使用管理办法》,参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文件,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50周年大庆筹备工作委员会为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50周年标志(以下简称“大庆标志”,标志是指: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50周年庆祝活动组织机构名称、徽标、吉祥物图案等)所有人,授权其办公室(以下简称“大庆办”)对使用大庆标志进行特许管理。

    第三条   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出于商业目的(包括潜在商业目的)使用大庆标志,必须报请自治区大庆办批准特许,并缴纳特许权费或相当物品,但特殊性质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除外。自治区大庆办收取的特许权费,上缴自治区财政,用于大庆有关费用支出。

    第四条   申请方申请取得大庆标志的使用权时,须提交下列材料:申请书、市场计划书、营业执照、前置审批许可证明及其复印件。

    第五条   自治区大庆办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备案。经审查通过后,自治区大庆办与申请方签订标志特许使用合同,发放特许证书。大庆标志特许使用期限为1年,超出特许期限,其合同、证书自行废止。

    第六条   特许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的内容、期限;
  (三)特许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
  (四)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
  (五)特许经营中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及赔损责任;
  (六)特许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七)违约责任;
  (八)争议及矛盾纠纷的调处方式;
  (九)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大庆标志,根据不同情况,原则上在特许商品生产总量的5%一10%的区间确定特许权费率。以此为基础,按照以下计算方法确定收取特许权费的标准。即:特许权费=特许商品零售价×特许权费率×预计最低销售量。

    第八条   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的范围、质量、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法律法规以及自治区50周年大庆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被特许方必须在特许方认可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大庆标志,不得自行变更或者扩展使用。未经特许方同意,被特许方不得向他人转让特许使用权。

    第十条   申请方既申请取得大庆标志的使用权,又申请取得大庆指定产品、指定服务等其它权益时,结合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50周年大庆社会赞助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自治区50周年大庆筹备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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