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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关停和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6-06 生效日期: 2008-06-06
发布部门: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泰政办发[2008]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泰安市关停和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方案,尽快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市关停和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二OO八年六月六日     

泰安市关停和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完成“十一五”期间关停和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工作任务,根据《山东省关停和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工作实施方案》(鲁政办发(2008)8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转变发展方式,以国家水泥工业产业发展政策为依据,坚持“上大”与“压小”相结合、淘汰落后和调整发展相结合,依法淘汰落后水泥产能,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推进水泥工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改善水泥工业布局,促进水泥工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目标任务。“十一五”末,全市淘汰立窑水泥生产线52条,淘汰熟料产能520.8万吨。(见附件2)
  二、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2008年6月底前)。对水泥企业进行调查摸底,填报水泥生产企业情况登记表,确定各县(市、区)“十一五”期间淘汰落后水泥产能计划;召开市关停和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落实各相关单位职责;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签定关停和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工作目标责任书。
  (二)实施阶段(“十一五”期间)。市经贸委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县(市、区)政府抓好年度淘汰计划落实;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全力推动淘汰水泥产能工作开展。
  (三)验收阶段。市关停和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工作领导小组,按年度对关停和淘汰企业进行验收。
  三、职责分工
  (一)根据《山东省水泥机立窑列入淘汰类落后生产工艺装备目录》规定,确定和公布泰安市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名单。市节能办负责。
  (二)凡没有水泥许可证的企业,一律依法查处并由当地政府予以关停。对列入2007年淘汰名单的立窑生产企业,凡未按规定完成淘汰任务的,不再受理其生产许可证申请;对列入2007年至2010年各年度淘汰名单的企业,根据淘汰时限变更或注销相关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市质监局负责。
  (三)加大对立窑水泥企业的环保执法力度,对立窑水泥企业开展环保执法大检查。凡粉尘排放不达标的立窑企业,依法给予经济处罚,并限期停产整改,逾期达不到整改要求的,依法予以关停拆除。市环保局负责。
  (四)根据有关规定,对立窑生产线实施差别电价。市物价局、经贸委、财政局、泰安供电公司负责。
  (五)按照“十一五”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年度计划和名单,已经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立窑生产企业在立窑关停前仍可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达到关停期限的企业自然取消。暂停立窑水泥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国家有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市经贸委、国税局、地税局负责。
  (六)根据全省提高建筑工程应用水泥准入标准的有关规定,禁止立窑水泥进入高速公路、桥梁、涵洞等重点建设工程和建筑物结构工程,禁止商品混凝土搅拌站使用立窑水泥。市建设局负责。
  (七)对关停和淘汰落后水泥产能企业银行贷款和担保情况进行摸底,督促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国家产业和信贷政策,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水泥产业政策的企业和项目不得进行授信及发放新的贷款,切实做好已关停和淘汰落后水泥产能企业的银行债权处理与保全工作。泰安银监分局负责。
  (八)凡关停和淘汰立窑改建粉磨站的企业,各县(市、区)经贸局和有关企业出具关闭拆除立窑生产线的证明,向市关停和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报,市经贸委组织现场核实后,上报省关停和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市经贸委负责。
  (九)积极落实省政府对关停和拆除立窑企业的补助政策,各级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大力支持关停和淘汰落后立窑水泥产能工作。市财政局、市经贸委和有关县(市、区)政府负责。
  四、工作措施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关停和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健全工作机制,抓好任务分解和责任落实。市里成立关停和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负责对全市关停和淘汰水泥产能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确保关停和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工作顺利开展。
  (二)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关停和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工作责任制。县(市、区)政府要认真落实水泥产能淘汰计划,确保完成淘汰和拆除立窑任务。因工作不力导致关停任务无法按期完成或因关停不当影响社会稳定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各级经贸、发展改革、建设、财政、劳动保障、国税、地税、环保、质监、物价、银监、供电、行办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尽快研究制订相关配套措施,确保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
  (三)坚持“上大”与“压小”相结合。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及其配套粉磨站应在现有水泥企业基础上建设,严格按照等量或超量淘汰的原则,由项目建设地所在县(市、区)政府和承建企业出具等量或超量淘汰立窑水泥生产能力的承诺,向市关停和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需要相应淘汰的立窑水泥生产能力。对达到淘汰落后立窑水泥产能要求、需建设新型干法水泥项目的,按规定上报,经审查合格的,报省固定资产联席会议审批或核准。对达不到淘汰落后立窑水泥产能要求的,坚决不予上报。鼓励本辖区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不足的县(市、区)从其他地区购并拆除立窑水泥生产能力指标。支持大型企业集团兼并重组立窑水泥企业,购买拆除立窑水泥生产能力指标,发展新型干法水泥和其他建材企业。
  (四)积极优化水泥工业结构和布局。市经贸委负责审查上报淘汰落后、技术改造新上的新型干法水泥项目。从国家水泥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条件、经济发展布局、等量淘汰落后产能等方面,对项目进行认真审查,对符合条件的进行上报。凡是不符合全省发展布局、未经省固定资产联席会议研究同意、未经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水泥熟料生产线项目,环保、国土、工商、电力、质监等部门均不得办理有关手续。未经核准擅自建设的项目,根据省有关规定,责令其拆除。
  (五)扎实做好企业和社会稳定工作。要大力宣传调整水泥工业结构的总体规划、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营造关停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觉做好关停和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指导和帮助被关停和淘汰的企业做好职工安置工作。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涉及的企业,必须制定职工分流安置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组织实施。

附件1:泰安市关停和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闫新建(副市长)
  副组长:孙庆华(市政府副秘书长)
  王光锋(市经贸委主任)
  艾庆森(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成 员:高丽丽(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辛生业(市经贸委副主任、行办主任)
  孙善平(市经贸委副主任)
  高黎明(市公安局副局长)
  姜美荣(市监察局副局长)
  付振民(市民政局副调研员)
  赵衍杰(市财政局总会计师)
  刘增祥(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
  刘德胜(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耿克华(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徐繁坤(市建设局总工程师)
  仇元青(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韩绪国(市国资委副主任)
  尚庆国(市物价局副局长)
  房秋明(市国税局副局长)
  张继颖(市地税局副局长)
  张树昌(市工商局副局长)
  于明磊(市质监局副局长)
  陈树涛(泰安银监分局副局长)
  林祖栎(泰安供电公司副总经理)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孙善平兼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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