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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鼠疫控制应急预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6-06 生效日期: 2008-06-06
发布部门: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锦政办发[2008]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锦州市鼠疫控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六月六日

锦州市鼠疫控制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1.5 鼠疫疫情分级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2.2 日常管理机构
2.3 应急处理专家咨询组
2.4 应急处理专业机构、救治和卫生监督机构及其任务
3 监测与预警
4 信息管理与报告
4.1 信息管理
4.2 信息报告
5 现场调查与控制
5.1 现场调查
5.2 现场疫情控制
6 鼠疫疫情的分级反应
6.1 特别重大、重大鼠疫疫情(Ⅰ级、Ⅱ级)的应急反应
6.2 较大鼠疫疫情(Ⅲ级)的应急反应
6.3 一般鼠疫疫情(Ⅳ级)的应急反应
6.4 Ⅳ级预警(即动物间鼠疫疫情发生或可能发生)后应采取的控制措施
6.5 毗邻县(市)区的应急反应
7 应急反应等级的确认、终止及评估
7.1 应急反应等级的确认
7.2 鼠疫应急反应的终止
7.3 鼠疫疫情处理工作评估
8 保障措施
8.1 技术保障
8.2物资、经费保障
9 预案的制订
10 预案解释部门
11预案实施时间锦州市鼠疫控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和快速应对、及时控制鼠疫疫情的暴发和流行,指导和规范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鼠疫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辽宁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辽宁省鼠疫控制应急预案》、《锦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锦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政府负责、部门配合;依法防控、科学应对;群防群控、防治结合;快速反应、有效处置;社会参与、广泛宣传的原则。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鼠疫疫情日常综合防治及鼠疫疫情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1.5 鼠疫疫情分级
  根据鼠疫发生地点、病型、例数、流行范围和趋势及对社会危害程度,将人间鼠疫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5.1 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
  (1)肺鼠疫在我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
  (2)发生鼠疫菌强毒株丢失事件。
  1.5.2 重大鼠疫疫情(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鼠疫疫情(Ⅱ级):
  (1)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下同)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或败血症鼠疫病例;
  (2)相关联的肺鼠疫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3)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腺鼠疫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生20例以上。
  1.5.3 较大鼠疫疫情(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鼠疫疫情(Ⅲ级):
  (1)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肺鼠疫或败血症鼠疫病例数1~4例;
  (2)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腺鼠疫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19例,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
  1.5.4 一般鼠疫疫情(Ⅳ级)
  腺鼠疫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1~9例。
  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由卫生部予以确认;重大鼠疫疫情(Ⅱ级)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确认;较大鼠疫疫情(Ⅲ级)由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确认;一般鼠疫疫情(Ⅳ级)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确认。鼠疫病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鼠疫诊断标准GB15991-1995》进行诊断,首例病例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确认。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市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市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市政府提出成立市鼠疫应急指挥部的建议。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成立鼠疫应急指挥部的建议。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成立市和县级鼠疫应急指挥部。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2.1.1 市鼠疫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市鼠疫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卫生工作的领导同志担任,副总指挥由市卫生局局长担任。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鼠疫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市卫生局、市委宣传部、市外事办、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沈阳铁路局锦州铁路办事处、市交通局、市信息产业局、市动监局、市经委、锦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环保局、辽宁省机场管理集团锦州机场、市工商局、市林业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旅游局、市红十字会。
  指挥部主要负责对较大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并做出处理鼠疫疫情的重大决策。特大或重大鼠疫疫情发生时,市鼠疫应急指挥部在上级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协调开展工作。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制订鼠疫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鼠疫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开展疫区卫生处理,对疫情做出全面评估,根据鼠疫防控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鼠疫疫区的建议,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授权发布鼠疫疫情信息,负责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市外事办:做好鼠疫应急处理的有关涉外事务,接待国际组织考察、争取国际援助等方面工作。
  市发改委:根据鼠疫防治实际情况,加强重点区域鼠疫防控基础设施建设。
  市交通局、沈阳铁路局锦州铁路办事处、辽宁省机场管理集团锦州机场:按《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及其实施办法,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交通卫生检疫工作,优先运送疫情处理人员、药品器械和有关物资。
  锦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涉及国境卫生检疫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
  市动监局:负责做好疫区家畜的鼠疫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工作。
  市经委:紧急动用市医药储备,迅速向疫区提供预防、控制疫情和治疗患者以及消毒等方面的储备药品和器械;及时组织调运疫区人民生产、生活所必需的物资。
  市林业局:负责疫区野生动物异常情况的监测,并在疫情发生时,协助做好疫情发生地的隔离工作。
  市公安局:协助做好鼠疫疫区封锁,加强疫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市工商局:加强市场监管,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依法查处集贸市场上非法收购、出售和加工旱獭等鼠疫宿主动物及其产品的经营者。指导集贸市场开办者和有关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者搞好自律管理。
  市财政局:做好鼠疫控制应急资金的安排并及时拨付,加强资金管理监督。
  市民政局:对符合救助条件的鼠疫患者提供医疗、生活救助。
  市科技局:协助提供鼠疫疫区处理所需技术,支持相关科学技术研究。
  市教育局:对学生进行鼠疫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市委宣传部:按照疫情控制的统一部署和有关要求,做好疫情处理的宣传报道。宣传鼠疫防治知识,提高公众防疫与保健意识。
  市信息产业局: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予以积极配合,保障疫情控制期间疫区的通信畅通。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鼠疫应急处理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
  市旅游局:组织旅游全行业认真做好鼠疫疫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
  市红十字会:充分发挥志愿者作用,协助相关部门在企业、社区、乡村、学校等广泛开展鼠疫预防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公众的防护意识。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鼠疫应急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紧急物资的进口、市场监管、污染扩散的控制及市鼠疫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等。
  2.1.2 县(市)区鼠疫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县(市)区鼠疫应急指挥部由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县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卫生工作的领导担任总指挥,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鼠疫疫情应急处理的协调和指挥,做出本行政区域内鼠疫疫情处理的决策,决定拟采取的重大措施等事项。相应职责如下: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鼠疫应急处理工作。
  (2)根据鼠疫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投入疫情防控工作。
  (3)划定控制区域:发生鼠疫疫情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人民政府核准,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疫区实施封锁。
  (4)人群聚集活动控制:鼠疫发生地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工、停业、停课,停止集市、集会,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管理措施,对鼠疫患者、疑似鼠疫患者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等措施,对密切接触者视情况采取集中或履家医学观察。
  (6)交通卫生检疫:市人民政府组织铁路、交通、民航、质监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移交。
  (7)信息发布:鼠疫事件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8)开展群防群控:街道、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应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转移或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
  2.2 日常管理机构
  市卫生局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全市鼠疫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鼠疫控制应急处理工作;负责鼠疫控制应急处理相关文件的起草工作;组织制定全市有关鼠疫控制应急处理的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鼠疫监测预警系统;组织鼠疫控制应急演练;组织有关鼠疫控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县(市)区实施鼠疫控制应急预案。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及军队、武警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或本系统内鼠疫疫情日常管理协调工作。
  2.3 应急处理专家咨询组
  市卫生局成立市鼠疫应急处理专家咨询组(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传染病防控组)。
  其主要职责:根据监测、报告等综合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和预测,提出预警、分级、启动预案、终止响应等意见;对鼠疫控制应急准备、重要措施提出建议;起草、制定、修改鼠疫控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鼠疫控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等。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鼠疫应急处理工作需要,组建鼠疫应急处理专家咨询组。
  2.4 应急处理专业机构、救治和卫生监督机构及其任务
  2.4.1 应急处理专业机构
  市、县两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是鼠疫应急处理的专业机构。具体任务:
  (1)负责鼠疫疫情的监测,做好疫情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为预警提供依据。
  (2)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疫情控制的技术方案;开展对鼠疫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的追踪调查;对人群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与分析;查明传染源和传播途径,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情况。
  (3)对鼠疫样本进行实验室检测、复核、确定并上报实验室诊断结果。
  (4)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应急培训和鼠疫疫情处理的技术指导及专业支持。
  2.4.2 应急处理救治机构
  各级医疗机构是鼠疫应急处理的救治机构,市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当地情况,确定重点救治机构。具体任务:
  (1)开展病人接诊、隔离、治疗和转运工作;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对密切接触者实施医学观察和预防性治疗等。
  (2)及时报告疫情,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完成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的感染控制工作,实施消毒隔离和个人防护,防止出现院内交叉感染;严格处理医疗垃圾和污水,避免环境污染
  (4)负责或协助完成鼠疫患者死亡后尸体的解剖、消毒、焚烧等处理工作。
  2.4.3 应急处理卫生监督机构
  市、县两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依法对本辖区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机构的预检分诊、消毒、疫情报告及预防控制等工作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 监测与预警
  3.1 建立市、县两级鼠疫监测体系。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制定《全市鼠疫监测方案》,并指导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
  3.2市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全国的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鼠疫的主动监测,并加强鼠疫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3市、县两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对鼠疫监测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3.4市、县两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报告的鼠疫疫情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及时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鼠疫型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4.1 预警信息的发布单位:Ⅰ级为卫生部,Ⅱ级为省卫生厅,Ⅲ级为市卫生局,Ⅳ级为县(市)区卫生局。
  3.4.2按本预案鼠疫疫情分级,预警级别对应如下:Ⅰ级预警(红色):特别重大鼠疫疫情、重大鼠疫疫情;Ⅱ级预警(橙色):较大鼠疫疫情;Ⅲ级预警(黄色):一般鼠疫疫情;Ⅳ级预警(蓝色):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提出预警:①出现动物鼠疫暴发流行,且波及到县级以上城市;②动物鼠疫发生在交通便利、人口稠密地方,对人群构成严重威胁;③监测中鼠疫间接血凝检出阳性动物血清,但未达到动物鼠疫流行判断标准;④鼠疫染疫和可能染疫的宿主动物(旱獭等)非法运至本行政辖区;⑤毗邻县(市)区发现动物间或人间鼠疫疫情。
  4 信息管理与报告
  4.1 信息管理
  4.1.1 市、县两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鼠疫防治管理信息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和平台建设,构建覆盖全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信息管理系统,承担鼠疫疫情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报告等工作。
  4.1.2 市、县两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责任范围内鼠疫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负责收集、分析核实辖区内疫情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资料。
  4.2 信息报告
  4.2.1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人员是人间鼠疫疫情的责任报告人;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
  4.2.2 医疗机构发现疑似鼠疫病例,应立即向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判定人间鼠疫或疑似人间鼠疫疫情后,按规定时限在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
  4.2.3 市、县两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是动物鼠疫疫情的责任报告单位。在判定发生动物鼠疫疫情后,责任报告单位在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
  4.2.4 在开展鼠疫疫情监测期间,鼠疫监测数据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随时报告,或按规定报告阶段性鼠疫监测数据,并视监测情况随时进行网络直报,报告间隔最长不得超过4个监测周期(28天)。发现异常情况时,相关数据及时进行网络直报。
  5 现场调查与控制
  5.1 现场调查
  5.1.1 病例及接触者调查
  5.1.1.1接到疑似鼠疫病人的传染病报告,事件发生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派出调查人员,对发病情况、发病人数与分布、接触者数量与分布等进行调查,根据鼠疫诊断的可能性及事件的严重情况,采取早期隔离措施。
  5.1.1.2 鼠疫疫情得到证实后,在流行地强化医疗机构疫情报告;开展主动监测,深入社区巡诊;动员群众发现和报告可疑病例;对发现的可疑病例立即组织确诊、隔离治疗。在非流行地区,要特别注意对动物来源感染病例的流行病学史进行调查,掌握病人感染来源以便实施控制。
  5.1.1.3 鼠疫的接触者指从病人发病开始至得到隔离为止,曾经与病人同处一室,或接近5m距离以内的所有人员。发生疫情后应尽可能排查接触者,调查接触情况并实施隔离医学观察。
  5.1.2 媒介宿主调查
  按国家《鼠疫防治工作手册》有关要求进行。主要调查鼠疫主要宿主动物和传播媒介的密度;主要宿主动物的带菌率和抗体分布情况;媒介的带菌率等。并根据调查结果分析判定病人的感染来源是当地的还是外来的;若是外来感染源,对能否在当地形成新的疫源地做出分析判断。
  5.1.3 医务人员和现场工作人员防护
  所有的医护人员、采取标本的人员和其他直接为鼠疫病人服务的人员,都必须做好个人防护,避免自身感染。发生在疫区的突发鼠疫事件,除做好上述防护外,同时应采取严格的防蚤措施。
  5.2 现场疫情控制
  5.2.1 隔离治疗病人
  5.2.1.1鼠疫病人应就地隔离治疗,避免远距离运送。隔离前应事先转移其他人员,对环境进行消毒和灭蚤、灭鼠。
  5.2.1.2对肺鼠疫病人,需要采取严格的隔离措施以防空气传播,直至完成48小时有效的抗生素治疗并出现临床好转为止;对腺鼠疫患者(如果无咳嗽,X线胸透阴性),在完成48小时有效治疗和临床症状好转之前,必须对其引流物和分泌物做消毒处理。
  5.2.1.3治疗与护理鼠疫病人的医务工作者,不应离开隔离区域。
  5.2.2隔离观察接触者
  鼠疫在潜伏期无传染性,潜伏期内接触者或间接接触者,不需要隔离。
  接触者的隔离地点应适合医学观察的需要,保障被隔离者的生活需要并有利于切断他们与周围人员的接触。对实施隔离观察的接触者每日两次医学观察,测量体温和进行必要的身体检查,及时发现发病的迹象;对发病迹象者立即单独隔离或转入隔离鼠疫病人的地方。
  预防性服药:对接触者和被隔离的观察者需实施预防性服用磺胺类抗生素。
  5.2.3现场卫生处理
  (1)消毒与鼠疫病人有关的所有废弃物品,最好高压消毒或焚毁;不能焚毁或用消毒液浸泡的有价值物品,可用环氧乙烷熏蒸消毒。鼠疫菌对消毒剂的耐受性不强,病人周围的环境应经常性地使用消毒剂擦拭;终末消毒可使用高效消毒剂彻底消毒。
  (2)媒介生物控制:在鼠疫自然疫源地,应当采取媒介生物控制措施。首先从疫点开始向周围实施强化灭蚤;当灭蚤取得满意效果后,再开展感染地的灭鼠工作,或者灭鼠与灭蚤同步进行。现场工作人员要落实防蚤措施。
  5.2.4区域封锁与交通检疫
  区域封锁与交通检疫措施由相应级别的人民政府下令实施。根据鼠疫病人的类型、流行情况、病人所在的地理位置、传染的范围等,由疫情发生地卫生行政部门确定设置小隔离圈、大隔离圈和警戒圈的区域范围,隔离日期为灭菌、灭蚤、灭鼠后算起9天,期间如无新的鼠疫病人发生,即可解除。
  5.2.4.1小隔离圈的划定:以病人的住房为中心,将其周围可能被污染的邻舍划为小隔离圈。对小隔离圈内全面检诊、消毒、灭蚤、灭鼠和其他卫生处理。对直接接触者必须登记、留验、健康隔离和预防性投药,非有关人员禁止出入。如直接接触者前往异地,通知有关地区的卫生部门协助追查,并及时采取就地隔离。
  5.2.4.2大隔离圈的划定:以病人的住房为中心,将全村或街道的一部分或全部划为大隔离圈。大隔离圈内根据鼠疫类型、感染来源、流行情况、污染范围,采取相应的防疫措施,全面检诊检疫,经卫生处理后,有组织地进行生产活动。
  5.2.4.3警戒区的划定:以大隔离圈为中心,将周围5―10公里内划为警戒圈。警戒圈应根据鼠疫的流行情况采取疫情监视、灭鼠灭蚤、交通检疫等必要的预防措施。
  5.2.4.4在实施区域封锁时,对区域内的所有人员进行医学观察,区域内的各种供应由区域外组织,并运送到交界地点。区域内实施投药预防。
  5.2.4.5交通检疫以发生鼠疫病人的区域为核心,限制该区域的对外交通。可以采取凭身份证件和健康证明购票,在车站等处监测旅客体温,在交通工具上加强医学巡视,以及在目的地实施检疫等措施。
  6 鼠疫疫情的分级反应
  6.1 特别重大、重大鼠疫疫情(Ⅰ级、Ⅱ级)的应急反应
  发生特别重大鼠疫疫情、重大鼠疫疫情后,市人民政府启动应急指挥部,在国家、省鼠疫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组织协调疫情发生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鼠疫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6.2 较大鼠疫疫情(Ⅲ级)应急反应
  6.2.1 较大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根据市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疫情处理的需要,成立鼠疫应急指挥部,掌握和分析疫情态势,确定应急处理工作任务并组织实施,及时将疫情变化和工作进展情况报告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6.2.2 市卫生行政部门迅速了解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传染源、发病情况,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和提出应急工作建议,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报省卫生行政部门。
  6.2.3 必要时,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邀请省卫生行政部门协调、指导疫情控制工作和派遣专家协助、指导开展防治工作。
  6.2.4 疫情处理过程中,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请求,给予必要的技术和物资支持。
  6.3 一般鼠疫疫情(Ⅳ级)的应急反应
  6.3.1 一般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根据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疫情处理的需要,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鼠疫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救治鼠疫患者,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做好疫区内生产、生活安排,保证疫情控制工作顺利进行。
  6.3.2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及时了解疫情态势,确定疫情严重程度,提出控制措施建议,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同时上报市卫生行政部门。
  6.3.3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协调和指导疫区控制工作,协助分析疫情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的建议。市人民政府根据疫情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请求,确定对疫区进行紧急支援的任务和时限。
  6.4 Ⅳ级预警(即动物间鼠疫疫情发生或可能发生)后应采取的控制措施
  6.4.1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建立疫区处理组织。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迅速了解情况,掌握疫情态势,确定疫情严重程度,提出控制措施建议,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同时迅速逐级上报市卫生行政部门。
  6.4.2市卫生行政部门协调和指导疫区控制工作,分析疫情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的建议。市人民政府根据疫情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请求,对疫区做出应急反应。
  6.5 毗邻县(市)区的应急反应
  发生鼠疫疫情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毗邻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疫情和已采取的措施。与发生鼠疫疫情相毗邻的县(市)区,应根据疫情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主动分析本县(市)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密切保持与鼠疫发生县(市)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加强鼠疫监测和报告工作;开展鼠疫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联防联控。
  7 应急反应等级的确认、终止及评估
  7.1 应急反应等级的确认
  鼠疫疫情应急反应等级依照鼠疫疫情分级对应确认。鼠疫应急处理专家咨询组根据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医疗机构等提供的信息,按照鼠疫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反应等级的建议并提交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反应。
  7.2 鼠疫应急反应的终止
  鼠疫疫区控制工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间鼠疫疫区处理标准及原则GB15978-1995》的要求全部完成相应应急处置工作,经验收大、小隔离圈内已达到灭鼠灭蚤标准及环境卫生标准,连续9天内无继发病例,疫区疫情控制临时指挥部可提交解除疫区封锁申请。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由卫生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国家鼠疫应急指挥部批准后执行。重大鼠疫疫情(Ⅱ级)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或省鼠疫应急指挥部批准后执行,并向卫生部报告。较大鼠疫疫情(Ⅲ级)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或市鼠疫应急指挥部批准后执行,并向省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一般鼠疫疫情(Ⅳ级)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县级人民政府或县级鼠疫应急指挥部批准后执行,并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7.3 鼠疫疫情处理工作评估
  7.3.1评估人员组织对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重大鼠疫疫情(Ⅱ级)、较大鼠疫疫情(Ⅲ级)、一般鼠疫疫情(Ⅳ级)处理情况的评估,分别由卫生部和省、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人员组成评估小组,开展评估工作。
  7.3.2评估内容主要包括:疫区自然地理概况,发生疫情的原因,传染源、传播途径和流行因素,疫情发生、发展和控制过程,患者构成,治疗效果,染疫动物、蚤种类的分布,染疫动物密度和蚤指数,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
  8 保障措施
  8.1 技术保障
  8.1.1完善市、县两级鼠疫监测体系,制订市、县两级鼠疫监测技术和能力考核标准。按照因地制宜、固定与流动监测相结合、以流动监测为主的原则,合理设置监测点,扩大监测覆盖范围。各级医疗机构应开展鼠疫防治知识培训工作,对鼠疫病例(含疑似病例)实行“首诊医生责任制”。
  8.1.2加强鼠疫应急能力建设,提高鼠疫的应急反应能力。按照国家统一的“鼠疫应急装备标准”,规范鼠疫应急队伍、装备和应急物资储备。按照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鼠疫实验室建筑规范”和“鼠疫实验室装备规范”,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鼠疫防治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通过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队伍的反应水平和能力。
  8.1.3改进鼠疫监测实验室检验技术和方法。实行核酸序列检测、抗原快速检测、酶联免疫吸附实验等检验技术,改善鼠疫监测常规检验检测方法,提高检验水平。
  8.2 物资、经费保障
  8.2.1物资储备: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动态的鼠疫应急物资储备机制,健全鼠疫应急物资储备库。发生鼠疫疫情时,应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短时效和过期物品要及时更换。
  8.2.2经费保障: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保障鼠疫防治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按规定落实鼠疫防治和疫情应急处理经费,确保鼠疫防治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9 预案的制订
  9.1本预案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鼠疫疫情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修订和补充意见。
  9.2 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制订本辖区鼠疫控制应急预案。
  10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11预案实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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