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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磷产品征收特别出口关税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5-14 生效日期: 2008-05-14
发布部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发布文号: 税委会[2008]17号

海关总署:
  根据国务院决定,自2008年5月20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所有贸易形式、地区、企业出口的磷产品,在现有出口税率的基础上,以出口完税价格为基础,加征100%的特别出口关税。
  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的磷产品范围见附件。

特此通知。

二00八年五月十四日

附件: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的磷产品范围

商品名称

税号

现行出口税率

特别出口关税税率

未碾磨磷灰石

25101010

20%

100%

未碾磨天然磷酸钙、天然磷酸铝钙及磷酸盐白垩,磷灰石除外

25101090

10%

100%

已碾磨磷灰石

25102010

20%

100%

已碾磨天然磷酸钙、天然磷酸铝钙及磷酸盐白垩,磷灰石除外

25102090

10%

100%

黄磷(白磷)

28047010

20%

100%

其他磷

28047090

10%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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