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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费环节猪肉卫生安全监管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0-08 生效日期: 2008-10-08
发布部门: 安徽省卫生厅
发布文号: 卫电[2008]105号
各市、县、区卫生局: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猪肉市场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的通知》(皖政明电(2008)15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消费环节猪肉卫生安全监管工作,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10月份,各市卫生局要组织所辖县区卫生行政机关以宾馆、饭店、小吃店、学校和建筑工地食堂等餐饮单位为重点开展一次猪肉专项执法检查,督促餐饮单位落实食品及其原料的采购索证制度,采购生猪肉应索取定点屠宰证明和检疫检验合格证明;严禁餐饮单位使用非定点屠宰的猪肉,严禁采购、使用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严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滥用亚硝酸盐等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
  二、各级卫生行政机关要督促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严防猪链球菌等疾病感染人,加强疫情监测和医疗救治准备工作。一旦发生人感染猪链球菌等人畜共患病,医疗机构要积极救治,防止死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采取环境消杀等防控措施,扑灭疫情,防止扩散。加强与农业、畜牧等部门的合作与沟通机制,严密监控当地猪链球菌感染及其他家畜疫情,一旦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要尽快向其通报,积极防控。
  三、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及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要加大违法查处力度。严厉查处餐饮单位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猪肉、畜禽及其制品等制售伪劣食品的行为,对使用病死猪肉等造成猪链球菌病等疾病传播、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宣传教育。各地要大力宣传《食品卫生法》、《传染病防治法》等卫生法律法规和猪链球菌等人畜共患疾病知识,强化餐饮单位依法经营意识,做好采购索证和食品卫生工作;提示消费者通过正规渠道购买检疫检验合格的猪肉,不购买、不食用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猪肉;及时向社会公布专项行动执法检查情况,加大卫生违法案件曝光。
  五、各县区请于11月6日前将专项执法检查结果上报各市,各市请于11月10日前将消费环节猪肉卫生安全专项执法检查小结和结果汇总表(见附表)上报我厅卫生监督处,联系人:姜明,联系电话:0551-2242907,传真至0551-2242947,电子邮箱:ahwsjdc@sina.com。 安徽省卫生厅
二〇〇八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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