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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问题奶粉”事件婴幼儿筛查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0-08 生效日期: 2008-10-08
发布部门: 安徽省卫生厅
发布文号:
各市卫生局:
  “问题奶粉”事件发生后,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省各级卫生部门和广大医务人员全力以赴,积极有序地组织开展婴幼儿筛查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目前,全省已有部分地区完成组织筛查任务,但仍有少数地方节奏较慢、重复筛查人数过多,有的报送数据不准确,存在多报、乱报现象。为进一步做好婴幼儿筛查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定点筛查医疗机构要对“问题奶粉”事件婴幼儿筛查工作相关资料进行认真整理。按照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婴幼儿奶粉事件免费医疗救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对食用含三聚氰胺奶粉的婴幼儿实行免费筛查,筛查费用由接诊医疗机构先行垫付,以后另行结算。同时,各定点筛查医疗机构要严格做好筛查有关票据和病历、处方笺、各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等医疗文书的收集与保管工作,做到有据可查,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问题奶粉”事件婴幼儿筛查工作的督查。通过督促检查,对筛查相关工作资料进行核实,保证统计上报数据真实可靠。要做到所报数据与原始登记资料相一致,对不一致的要进行核销,坚决防止多报、错报和乱报现象。因工作不负责任,对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要追究责任,进行严肃处理。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掌握了解当地“问题奶粉”事件婴幼儿筛查动态,及时进行工作指导。已经完成组织筛查任务的地区,要对定点筛查医疗机构进行调整,每个县(市)保留一个定点筛查单位,负责该县(市)组织筛查时遗漏人员的免费筛查工作。筛查工作进展较慢的地区,要进一步整合医疗资源,加快筛查工作进度,尽早完成组织筛查任务。各市要及时了解情况,填写“问题奶粉”事件婴幼儿筛查工作进度表(见附件),于10月9日下午5:00前报至我厅,传真:0551-2602976。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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