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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商务部关于开展醋酸酐专项检查行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0-07 生效日期: 2008-10-07
发布部门: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
发布文号: 浙安监管危化[2008]189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局、外经贸局:
    现将国家安监总局、公安部、商务部《关于开展醋酸酐专项检查行动的通知》(安监总危化〔2008〕12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统一认识,高度重视
    这次专项检查行动是深化禁毒人民战争中的一个重要举措,是贯彻执行《禁毒法》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专项检查作为我省今年易制毒化学品监管工作的一项主要内容来抓,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开展醋酸酐专项检查工作。
    二、周密部署,认真检查
    各有关部门要针对我省醋酸酐生产、经营(仓储)、使用量大面广的实际情况,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精心组织,集中力量,落实责任,分阶段认真开展专项检查工作。
    三、检查工作要求
    1.加强部门协作。各级安全监管、公安机关、外经贸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工作沟通,加强协调配合。专项检查行动应与日常监管工作相结合,与其他易制毒化学品监管检查相结合,与易制毒化学品企业等级管理考核评定工作相结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醋酸酐从业单位限期整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根据情况,可相应降低企业等级资格,直至提请吊销其营业执照。
    2.要查清底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浙江省易制毒化学品信息管理系统的作用,督促醋酸酐从业单位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活动,如实填写上报生产、经营(仓储)、使用数据报表,并及时录入省易制毒化学品信息管理系统,努力实现动态监管,做到底数清楚,严防醋酸酐流入非法渠道。
    3.时间安排。10月份,指导、督促醋酸酐从业单位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活动;11月上、中旬,各市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并形成书面检查情况汇报材料分别报送省级有关部门;11月下旬至12月上旬,省安全监管、公安、外经贸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市的专项检查情况进行抽查。 省安全监管局
省公安厅
省外经贸厅
二〇〇八年十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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