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芜政[2008]69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芜湖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已于2008年7月20日经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九月一日
芜湖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一、征收范围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征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包括收集、运输及处理三个环节的费用(不包括清扫保洁费用)。
二、征收标准
(一)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1.城市居民(包括暂住户):0.25元/吨水·月;
2.学校:0.13元/吨水·月;
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医院和企业:2.10元/人·月;
4.旅店业、餐饮业、娱乐业(含网吧):营业额的4.2‰;
5.广告装潢业:营业额的2.7‰;
6.建筑施工单位:承包工程总造价的1.6‰;
7.集贸市场:1.50元/平方米·月(按经营面积计算);
8.营运客运车:0.40元/座位·月。
(二)城市建筑垃圾(渣土)管理费:5元/吨。
(三)清扫保洁费:每户每月收取2元(收费对象:市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各类住宅区)。
(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代征手续费:按征收额的3%提取。
三、减免政策
(一)对城市低保对象等社会贫困人群按照不增加新的负担、不降低生活标准的原则,其缴纳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采取“先征后补”的办法,给予每户每年18元补助(按平均每户每月用水量6吨计算),具体由民政部门按规定每半年予以发放。
(二)对公交车、出租车暂免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四、其他有关事项
(一)市市容局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让各行各业能够理解此次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必要性,同时环卫系统和工作人员要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
(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性服务收费,收费单位应向市物价局申领《收费许可证》,并实行亮证收费,明码标价。
(三)收取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和建筑垃圾(渣土)管理费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统一管理,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和垃圾处理基础设施建设,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市财政、市容部门要尽快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资金管理办法。
(四)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后,取消城市生活垃圾代运费。
(五)执行时间:居民和学校按10月1日抄见水量执行;其他行业自10月1日起按上月实际发生数并一律按规定的代征口径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