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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开展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6-16 生效日期: 2008-06-16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
发布文号: 黑牧函[2008]50号
各市(行署)畜牧(兽医)局:
  为加强奥运期间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在农垦等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农办人[2008]32号)、《农业部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农人发[2008]9号)和《农业部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2008年“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农安委[2008]1号)部署,省畜牧兽医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2008年6月15日至2008年6月25日。
  二、检查对象
  全省行政区域内(军队兽医实验室除外)的各类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重点检查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兽医科研单位实验室、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实验室、大专院校兽医实验室。
  三、检查内容
  1.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安全规章制度建立落实情况;
  2.实验室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情况;
  3.实验室在岗工作人员的培训、考核情况;
  4.实验室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从事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情况;
  5.从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实验室安全防护措施和生物安全应急预案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四、有关要求
  1.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设立单位要组织自查,建立健全生物安全管理制度,规范菌(毒)种及病料的采集运输、病原分离、实验室安全操作等工作,及时整改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严防动物病原微生物逃逸、扩散。
  2.按照“生物安全管理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市(行署)兽医主管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对奥运期间做好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加强生物安全监管力度。
  3.各市(行署)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立即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汇总后,以正式文件形式于2008年6月25日前报省畜牧兽医局疾病防控处。
  农垦系统、森工系统要参照本通知精神,组织本系统内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于2008年6月25日前报省局疾病防控处(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文府街4-1号邮编:150040)。 二○○八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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