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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金融信贷业绩考核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9-22 生效日期: 2008-09-22
发布部门: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金融信贷业绩考核办法的通知
通政办发〔2008〕118号

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通市金融信贷业绩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南通市金融信贷业绩考核办法
  为加大金融业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促进金融和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实际情况,对《南通市金融业目标考核办法(试行)》(通政办发〔2006〕84号)进行修订完善,现提出如下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工商银行南通分行、农业银行南通分行、中国银行南通分行、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交通银行南通分行、浦东发展银行南通支行、江苏银行南通分行、南通市市郊信用联社、农业发展银行南通市分行、人民银行南通市中心支行、银监会南通分局,以及当年新开业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考核内容
  对各商业银行、市郊联社和农发行主要考核以下项目:
  (一)年平均新增贷款总量和同比增幅;
  (二)年末贷款余额和当年新增贷款量占全省本系统比重及同比升降情况;
  (三)利用市外资金当年总量,本项内容包括:转贴现、信贷资产转让、银团贷款吸引市外参贷数、利用邮储资金等4项;
  (四)金融业务创新业绩,本项内容包括:服务于本市的信用证、保函、银行承兑汇票、贸易融资、不良贷款处置量等5项的当年平均增量;
  (五)投向市区中小企业的新增贷款总量和同比增幅;
  (六)财源建设项目贷款情况,财源建设项目由市发改委、经贸委、财政局联合向金融机构推荐;
  (七)与担保机构合作情况。
  对人民银行南通市中心支行、银监会南通分局的考核与各商业银行、市郊联社和农发行的上述指标总体完成情况挂钩。
  对当年新开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考核与其当年平均新增贷款总量挂钩。
  三、计分办法
  对各商业银行、市郊联社和农发行考核的前六项指标进行综合计分。每一项指标中最优值计100分,其他对象按其指标占最优值的比例计算折标准分。其中,有关比例、比重和升降指标在折算标准分前先按如下办法计算:每1个百分点得1分;升降情况中,每上升(或下降)1个百分点加(或减)1分。第七项指标中的担保放大倍数达5倍的,且担保贷款利率按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的,计50分;超过或不足的,按比例加分或减分,此项最高分为100分。七项指标依次按12.5、12.5、10、10、30、12.5、12.5的权数折算汇成总分。
  全市新增贷款量省内各市横比保持上年位次时,人民银行南通市中心支行和银监会南通分局受奖领导层的人均得分,按全市各商业银行、市郊联社和农发行受奖领导层人均平均得分计算;每上升或下降一个位次,增加或减少10个百分点。
  前五项考核统计指标的基础数据由人民银行南通市中心支行提供。第六项和第七项的数据由各金融机构在年终后的30日内向市考核工作组申报,市财政局初审。
  四、奖励办法
  (一)奖金总额根据全市贷款总量和增幅情况综合平衡后确定。
  各银行奖金按其得分占总分的比重分配。奖励对象为各银行领导层及有功人员,领导层奖金额不得低于奖金总额的60%(其中先提出20%奖励行长,另80%由领导层全体成员分配)。具体奖励方案由各银行提出报考核组审定。
  凡年平均新增贷款增幅低于全市平均增幅的银行扣减20%的奖金额。
  当年新开业银行业金融机构每1亿元平均新增贷款量给予5000元的奖励。
  五、组织实施
  金融业目标考核工作由市发改委牵头,会同市经贸委、市财政局等组成考核工作组,具体负责统计实绩和检查考核。考核可以采取听汇报、看台帐、查明细、核报表等形式。考核结束后,工作组提出年终奖励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所需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列支。
  六、附则
  本办法自2008年度开始实施。原《南通市金融业目标考核办法(试行)》(通政办发〔2006〕8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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