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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吸引外来投资优惠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9-08 生效日期: 2008-09-08
发布部门: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梅市府〔2008〕58号
关于印发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吸引外来投资优惠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现将《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吸引外来投资优惠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九月八日
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
吸引外来投资优惠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和吸引外来投资者在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以下简称转移园)投资兴建生产性企业,加快转移园发展步伐,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转移园内,2008年9月1日后在市本级工商、税务登记注册的生产性企业适用本办法,不再适用《关于印发梅州市市辖工业园区招商引资若干规定的通知》(梅市府〔2007〕18号)相关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者,是指在转移园投资开发、兴办生产性企业或项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梅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协调转移园在招商引资、开发建设等工作中的问题,为入园投资者提供如下服务:
(一)实行“一个中心”服务投资者,由梅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具体负责;
(二)实行“一条龙”审批项目。凡是符合产业政策、环境保护要求、材料齐全的项目,即到即办;
(三)实行“一个窗口”受理投诉。市外商投诉中心和市政务投诉中心设立投诉电话,每天24小时值班,为投资者提供全程式、全方位、“保姆式”的个性化服务;
(四)实行“一个口子”收取行政规费。需缴交的行政事业性规费及经营服务性收费,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统一收取和上缴财政。
第五条对转移园内生产性企业的下列行政事业管理职权,除省以上管理的事项外,均由市府直属及中央、省属驻梅市级的相应行政事业管理部门依法行使:
(一)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
(二)税务登记、征收、稽查;
(三)申办法人代码;
(四)项目立项、登记、备案和审批;
(五)征收、征用和收回、购回土地;
(六)开发建设的总体、专项、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用地规划,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建设工程质安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和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核发等。但个人宅基地管理、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核发工作仍由所在县级政府部门办理;
(七)企业建设及经营过程中涉及的其他行政许可;
(八)对企业的行政执法与监督检查;
(九)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社会保险;
(十一)治安管理;
(十二)企业的各类经济指标统计;
(十三)以上行政审批、管理、监督、执法所涉及的相关前置性及配套性的行政事项。
第六条鼓励投资者以知识产权(含专利权、商标的专用权、著作权的财产权等)、高新技术等无形资产进园入股。
第二章财政扶持
第七条转移园企业在开始缴纳生产环节税收的次年1月1日起连续5个日历年内,按当年应征且入库税金的情况,享受相应的财政专向性扶持资金,用于扶持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科技研发、节能减排及自主品牌创建等:
(一)当年应征且入库税金总额在5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含50万元),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的,市财政安排给企业必要数额的专向性扶持资金。
(二)当年应征且入库税金总额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市财政安排给企业特别数额的专向性扶持资金。
第三章税收
第八条在转移园内投资的企业享受国家及省规定的各类税收优惠政策。
第九条 按国家有关税收法规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符合税收减免规定的,可提出申请,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以继续减免。
第四章费用减免
第十条对进入转移园的生产性企业和扩建生产性企业,在项目立项到投产后五年内,免收取有关费用(详见附件)。
第十一条 实行水、电费优惠。
(一)普通工业用水最高不超过0.7元/立方米(不含排污费),非直接饮用水最高不超过1.2元/立方米(不含排污费)。
(二)转移园内工业用电返还城市建设附加费,电价按省物价部门批准的目录电价执行。在财政的扶持下,企业在缴纳生产环节税收的次年1月1日起三年内,在适当数额的总额内,市财政每度电给予0.05元的补贴。
第十二条转移园工业用地出让价及出让程序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实行厂房租金优惠。租赁转移园管委会建造的标准厂房用于兴办生产性企业或项目的,在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月租金按每平方米1元计算。2012年1月1日后,按市场价格适当优惠。
第十四条实行养老保险费补贴。为鼓励职工、企业积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提高我市社会保险的参保率,促进职工就地就近就业,对已办理参保手续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市财政给予个人缴纳部分每人每月40元补贴;给予单位缴纳部分每人每月20元补贴。2012年1月1日起不再执行补贴。
第五章提供生活便利
第十五条设立转移园至梅州城区、兴宁市区的专线车,为职工提供免费交通服务。
第十六条企业股东、董事会成员、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及销售人员可按有关规定由市公安机关批准办理多次往来港澳地区商务签注。
第十七条在有效合同期内,符合有关政策条件的国外和港澳台商户,每商户可申报办理一辆私人小汽车入出内地行驶牌证,特大型投资商户可适当增加。以知识产权高新技术入股办实业符合条件的,每商户申报办理一辆私人小汽车入出内地行驶牌证。
台湾同胞投资者在台湾或其他国家和地区取得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可按规定到市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八条给予投资者子女就读便利。在转移园投资生产性企业的股东,其子女要求在梅州境内公办学校读书的,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安排。在避免大班额等的前提下,可按意愿安排在公办学校(幼儿园)就读;如遇大班额等实际问题,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单一股东投资的注册资金在30万元以上的,公办学校(幼儿园)就读的幼儿园保教费、小学初中杂费、高中学费按普通生收取,高中择校费按50%收取,不收取任何名义的赞助费、借读费。
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及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的子女,享受本市居民同等待遇,由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学校就读。幼儿园保教费、小学初中杂费、高中学费按普通生收取。除择校费外,不收取任何名义的赞助费、借读费。
企业股东、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及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身份由转移园管委会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核实。
第六章奖励
第十九条进入转移园的企业,按建设进度给予奖励:
(一)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日起18个月内,且在2011年12月31日前已竣工验收的两层以上的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厂房及仓库,按验收面积,市财政给予每平方米200元奖励。层高8米及8米以上的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的厂房及仓库,视作双层建筑,按该层面积的2倍计算奖励。
(二)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日起12个月内,且在2011年12月31日前已竣工验收的层高7米以上的钢结构厂房及仓库,按验收面积,市财政给予每平方米100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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