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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科学技术进步突出贡献奖励办法(已废止)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7-20 生效日期: 2001-07-20
发布部门: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新余市人民政府文件
余府发24号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科学技术进步突出贡献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仙女湖景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新余市科学技术进步突出贡献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新余市科学技术进步突出贡献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技术创新,加速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奖励的范围主要是自然科学应用技术领域和应用基础研究及自然科学基础研究领域。
第三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市科学技术进步突出贡献奖:
(一)在本市科学技术研究活动中,在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使该学科或相关学科有突破性进展,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成就,在国内外有重要影响,对本市的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特别重大贡献的。
(二)在本市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或者高新技术产业化中与本市经济发展紧密结合,在该领域中实现了重大技术跨越,促进了产业结构的改变,创造了年税利500万元以上,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特别重大贡献的。
第四条市科学技术进步突出贡献奖每2年评审一次,在没有符合条件人选或项目的情况下可以空缺。
第五条科学技术进步突出贡献奖的奖励所需经费纳入当年市财政预算专项列支。
科学技术进步突出贡献奖每项奖金5万元。
第六条市政府成立新余市科学技术进步突出贡献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级科学技术进步突出贡献奖的评审。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第七条市级科学技术进步突出贡献奖的申请程序如下:
(一)一个单位(个人)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按行政隶属关系申报和推荐,由县(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市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报市科学技术进步突出贡献奖评审委员会。
(二)二个以上单位(个人)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由主持单位(个人)组织有关单位(个人)联合上报,如其中某个单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的也可单独上报,其申报程序同本条第(一)项。
 (三)国家、省属有关部门驻市单位或者外省(市)单位为本市经济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由该部门或单位进行初审后,报市科学技术进步突出贡献奖评审委员会。
 (四)市级学术团体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由下达任务的主管部门或课题负责人所在的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科学技术进步突出贡献奖评审委员会。
第八条经市科学技术进步突出贡献奖评审委员会评出的科学技术进步突出贡献奖项目在授奖前向社会予以公告。公告之日起30日内如有异议,由初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市科学技术进步突出贡献奖评审委员会裁决。经公告无异议的和经裁决符合评审条件的,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授奖。
第九条科学技术进步突出贡献奖获得者的事迹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评定技术职称和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条科学技术进步突出贡献奖的奖金,如发给单位或两人以上的,按照完成者的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不搞平均主义。
获奖项目再获得国家、省级科技进步奖的,本市科技进步突出贡献奖的奖金照发。
第十一条弄虚作假、或剽窃、侵夺他人成果者,经查明属实,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其奖励,收回奖状、证书、奖金,并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请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进步突出贡献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报请市人民政府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参与市科学技术进步突出贡献奖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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