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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2-02 生效日期: 2008-02-02
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工商法字〔2008〕1号
各分局,市局机关各单位: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八年二月二日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调动社会公众举报经济违法活动的积极性,加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力度,根据《深圳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举报下列违法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依照《办法》及本实施细则规定予以奖励:
  (一)经销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商品的;
  (二)传销和变相传销的;
  (三)非法拼(组)装汽车和摩托车的;
  (四)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
  (五)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或非法销售有毒有害商品,直接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
  (六)价格违法行为(行政事业性违法收费除外);
  (七)不正当竞争行为;
  (八)利用虚假广告信息,诱人签订合同,骗取中介费等费用的违法行为;
  (九)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十)印刷品、店堂、户外广告违法行为;
  (十一)公司虚假登记行为。
  第三条案件举报奖励实行一案一奖。办案机关在调查中又发现新的违法案件并给予行政处罚的,不再给予案件举报人举报奖励。
  第四条本系统内委托交办的举报案件奖励金,由最后承办案件的机构发放。
  第五条根据举报事实和举报人协助调查的情况,举报分三个等级:
  (一)掌握足够的证据并可以协助调查活动,举报情况与调查结果完全符合的,为一级举报;
  (二)掌握部分证据并可以协助调查活动,举报情况与调查结果基本符合的,为二级举报;
  (三)提供线索,没有掌握违法行为的证据,举报情况与调查结果基本符合的,为三级举报。
  第六条奖励金发放方式和标准如下:
  (一)发放方式:奖励金采取货币支付方式,不得以罚没物资、物品变相折抵;
  (二)发放标准:
  1.有罚没入库的,根据举报的不同等级,在该案罚没入库总额5%以内,分别按照5%-3%(一级举报)、3%-1%(二级举报)、1%以下(三级举报)的比例给予奖励金。单案的奖励金原则上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没有罚没入库但已经实施行政处罚,且违法行为社会影响大,涉及人数(包括受损害者)多,情节恶劣,严重破坏和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按照举报的不同等级,分别给予5000元(一级举报)、3000元(二级举报)、1000元(三级举报)的奖励金;
  3.经销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商品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根据举报人贡献的大小,在该案罚没入库总额10%以内给予奖励金。单案的举报奖励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
  法律法规、规章对举报奖励标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承办案件的机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举报奖励金的审批:
  (一)接到举报时,受理人员应按规定填写《经济违法违章行为举报记录表》,详细记录举报者举报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违法行为的性质,违法物品的种类、数量、存放地点,违法行为人的姓名(名称)、地址及举报者的姓名(化名)和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奖励要求等,报办案部门领导审批,由办案部门领导指定办案人员对举报情况进行核实。需要立案的,依照程序立案调查;
  (二)对举报案件结案后,有罚没金额的,在罚没金额上缴财政后;没有罚没金额的,在案件处理完毕后,由案件经办人计算拟发金额,说明奖励依据,填写《举报奖励审批表》,附上处罚决定书、《经济违法违章行为举报记录表》及举报有关其他材料,经办案部门领导审签后,交财务部门审核;
  (三)财务部门按照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后,市局机关业务部门办理的举报奖励案件,按机关财务管理规定办理审批;工商所和分局办理的案件,奖励金额度在分局审批权限内的,按财务规定报分局领导审批;奖励金额度超出分局审批权限的,按财务规定报市局审批;
  (四)举报奖励金的审批权限按照财务有关制度规定执行。市局机关业务部门办理的举报奖励案件,举报奖励金按《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机关财务开支管理规定》审批制度执行;分局办理的举报奖励案件,按分局的财务审批制度执行。举报奖励金在30万元以上的,报市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第八条举报奖励金发放:
  (一)向举报者发放奖励金时,由财务部门会同监察部门、案件经办部门共同发放;
  (二)案件经办人员、单位监察人员和单位财务人员必须认真核实《案件奖励审批表》、《经济违法违章行为举报记录表》、《举报奖励金领取单》及其他相关支付凭证资料后,方能支付奖励金。
  第九条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能代替案件举报人领取案件举报奖励金。
  第十条有关举报者的材料及档案,由监察部门专人负责保管,未经主管局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查阅。违反规定私自调阅档案材料或者造成档案材料泄露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按照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举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及《深圳市奖励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本细则自2008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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