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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婴幼儿奶粉事件婴幼儿筛查诊断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9-22 生效日期: 2008-09-22
发布部门: 卫生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婴幼儿奶粉事件婴幼儿筛查诊断工作的通知
卫发明电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婴幼儿奶粉事件发生以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全力以赴开展医疗救治工作,为保证患儿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为进一步提高医疗救治工作水平,准确掌握相关信息,减少婴幼儿奶粉事件的危害,现就加强婴幼儿筛查诊断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明确食用含三聚氰胺奶粉导致泌尿系统结石患儿筛查是指按照我部制定的《与食用受污染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相关的婴幼儿泌尿系统结石诊疗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和《食用含三聚氰胺奶粉婴幼儿泌尿系统结石超声检查流程》(以下简称《流程》),通过对因食用含三聚氰胺奶粉就诊的婴幼儿进行泌尿系统b超检查,并结合婴幼儿的临床表现,作出因食用含三聚氰胺奶粉患泌尿系统结石的阳性或阴性结论的诊断工作。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上报的累计(当日)筛查(接诊)婴幼儿数应为符合上述定义的婴幼儿人次数。
二、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要严格按照《方案》和《流程》开展婴幼儿筛查诊断工作,严格执行诊断标准,做到科学、严谨、严肃、认真,既要防止漏诊、漏报,也要防止误诊、误报。医疗机构要安排专人对接受检查婴幼儿的姓名、性别、年龄(月龄)、联系方式、诊断结果等基本信息逐一进行登记,并完整保存接受患儿筛查婴幼儿的病历资料备查。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派出专家组深入基层医疗机构和临床一线,加强对筛查诊断工作的指导。
二○○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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