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安监总煤装[2008]49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各有关中央企业:
为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淘汰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及工艺,预防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布《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详见附件),请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各煤矿企业遵照执行。二○○八年三月十一日 附件: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 1.qc8、qc10、qc12系列电磁起动器(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2.采用cj8、cj10系列接触器的矿用隔爆型电磁起动器(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3.采用jr0,jr9,jr14,jr15,jr16-a、b、c、d系列热继电器的矿用隔爆型电磁起动器和综合保护装置(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4.采用dz10系列塑壳断路器的矿用隔爆型馈电开关(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5.hd6、hd3-100、hd3-200、hd3-400、hd3-600、hd3-1000、hd3-1500型刀开关(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6.gl动圈式反时限过流继电器(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7.ksj、ksjl系列变压器(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8.油断路器(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9.tkd型绞车电控(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10.非本质安全电话机(包括普通电话机和矿用隔爆磁石电话机和矿用隔爆磁石电话机,发布之日起禁止使用)
11.非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发布之日起禁止使用)
12.单缸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发布之日起禁止使用)
13.jka型矿井提升机(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14.kj型矿井提升机(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15.xkt型矿井提升机(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16.水阻调速的调度绞车(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17.jbt局部通风机(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18.回采工作面木支柱支护(800毫米以下煤层除外。2008年底起禁止使用)
19.回采工作面金属摩擦支柱支护(2009年底起禁止使用)
20.仓储式采煤法(2008年底起禁止使用)
21.巷道式采煤(系指不能形成全风压通风,没有两个安全出口,以掘代采的采煤方式。发布之日起禁止使用)
22.高落式采煤(系指开采厚煤层或急倾斜煤层时,作业人员进入无支护空顶区,通过挑顶或放顶人工回收顶煤的方式。发布之日起禁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