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中央人民政府出版总署、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为颁发划拨清算办法并自一九五一年七月一日起执行的联合指示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51-06-15 生效日期: 1951-06-15
发布部门: 中央人民政府出版总署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发布文号: 总银出货字第1020、04925号
 
为了使出版总署所属企业单位实行货币管理和推行经济核算,并促进资金运用和书刊产销的计划性,中央人民政府出版总署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协商订立“中央人民政府出版总署所属企业单位划拨清算办法”,并决定自本年七月一日起实行。兹随示附去该项办法一份,希本署各地所属企业单位与本行所属当地分支行处根据该项办法洽订划拨清算合同,认真执行为要。.
附:中央人民政府出版总署所属企业单位划拨清算办法
  第一条 为了出版总署所属企业单位实行货币管理和推行经济核算,并促成资金运用和书刊产销的计划性,中央人民政府出版总署(以下简称总署)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以下简称银行)协商订立本办法。  第二条 总署所属下列各单位,均为执行本办法的单位:
  1.新华书店总店、总分店、分店、支店,国际书店总店、分店、支店(门市部)(以下统称各店)。
  2.各地人民出版社、人民教育出版社及办事处(以下统称各社)。
  3.新华印刷厂总管理处、区管理处、各地新华印刷厂(以下统称各厂)。  第三条 总署所属各店、各社、各厂及其分支机构,所有一切款项往来,均需通过银行所属各地分支行处办理,开立结算户,并按照货币管理制度,编造货币收支计划,及时送交银行。  第四条 总署所属各企业单位相互间业务往来,自本办法实施后,商业信用关系,照下表规定办理:
│新华书店总店
├─┐
│×│新华书店总分店  说明:×表示取消商业信用
├─┼─┐
│×│○│新华书店分店    ○表示争取逐步取消商业信用
├─┼─┼─┐
│×│○│○│新华书店支店
├─┼─┼─┼─┐
│×│×│×│×│国际书店总店
├─┼─┼─┼─┼─┐
│×│×│×│×│○│国际书店分店
├─┼─┼─┼─┼─┼─┐
│×│×│×│×│○│○│国际书店支店(门市部)
├─┼─┼─┼─┼─┼─┼─┐
│×│×│×│×│×│×│×│北京人民出版社
├─┼─┼─┼─┼─┼─┼─┼─┐
│×│×│×│×│×│×│×│×│地方人民出版社
├─┼─┼─┼─┼─┼─┼─┼─┼─┐
│×│×│×│×│×│×│×│×│×│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
├─┼─┼─┼─┼─┼─┼─┼─┼─┼─┐
│×│×│×│×│×│×│×│×│×│×│人民教育出版社上海办事处
├─┼─┼─┼─┼─┼─┼─┼─┼─┼─┼─┐
│×│×│×│×│×│×│×│×│×│×│×│新华印刷厂总管理处
├─┼─┼─┼─┼─┼─┼─┼─┼─┼─┼─┼─┐
│×│×│×│×│×│×│×│×│×│×│×│×│新华印刷厂区管理处
├─┼─┼─┼─┼─┼─┼─┼─┼─┼─┼─┼─┼─┐
│×│×│×│×│×│×│×│×│×│×│×│×│×│各地新华印刷厂
└─┴─┴─┴─┴─┴─┴─┴─┴─┴─┴─┴─┴─┘??
  附注:1.新华书店总店、总分店所属分支店由上级总分店(华北区为总店)代为结算。?
     2.新华印刷厂总管理处直属各厂,暂由总管理处代为结算。  第五条 各店、各社、各厂与其他公营、公私合营及私营企业之间,自本办法实施后应争取逐步取消商业信用关系。  第六条 北京及各大行政区(包括山东及华南)人民出版社出版之书刊,交由新华书店总店、总分店销售时,在书刊起运时,当日将委托银行收款通知书交银行办理结算手续。  第七条 人民教育出版社发与新华书店之教科书及民校课本,其结算办法,由人民教育出版社根据新华书店通知发售日期(另订合同严格规定)将委托银行收款通知书交银行办理结算手续;其他出版物结算办法,与人民出版社办法相同。  第八条 各地人民出版社、人民教育出版社及办事处,互相纸型造货时,制型费由发纸型社当日将委托银行收款通知书交当地银行办理结算手续。  第九条 各地人民出版社、人民教育出版社及办事处,互租纸型造货时,租型费于每月月终(或根据合同的结算规定),由租型社将应付租型费清单及委托银行付款通知书交当地银行办理结算手续。  第十条 新华书店总店与总分店之间及新华书店总店、总分店与国际书店总店、分店之间互销书刊,在书刊起运时应当日将委托银行收款通知书交由当地银行办理结算手续。新华书店总店、总分店相互对其所属分支店发货时,其发货账款由其上级总分店代为结算之(华北区为总店)。  第十一条 各地新华印刷厂代各地人民出版社、人民教育出版社印刷之书刊,经出版社复核发票无误后,印刷厂即将委托银行收款通知书交银行办理结算手续。  第十二条 各店、各社、各厂根据一九五一年发行任务、编辑出版任务、印刷生产任务,编成业务计划和财务收支计划,并据以拟订流动资金计划,报请总署审查核准后(大行政区一级的及山东和华南的人民出版社和新华印刷厂报经当地新闻出版机关查核),核由总署核拨各店、各社、各厂一定数额的营运流动资金,专供各该单位按其计划运用,不得移作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新华书店及国际书店之分支店根据一九五一年业务计划表所订营业额订出销货计划,经上级店核定后,送当地银行一份;并应根据销货计划,编造货币收支计划,送当地银行监督执行。银行根据销货计划与货币收支计划参考对照,监督分支店按照销货计划及货币收支计划,限期限额将销货款通过银行上解新华书店总店、总分店及国际书店总店(销货款定期或定额上解,由上级店另订并通知有关银行)。  第十四条 各地银行的分支行处有权根据销货计划及货币收支计划,检查各地新华书店及国际书店分支店的营业账目和经济情况。  第十五条 新华书店总店、总分店、国际书店总店在总署确定核拨了营运流动资金,及其所属各店确定依照销货计划定期定额上解销货款后,应保证与各地人民出版社、人民教育出版社之间的往来,照第六、七两条规定,在业务发生的当时,通过各地银行结算,不得拖欠。  第十六条 各出版社之间,在总署核拨一定营运流动资金后,应保证按第八、九两条规定在业务发生当时,通过各地银行结算,不得拖欠。  第十七条 新华书店总店、总分店及国际书店总店,在总署确定了核拨营运流动资金,所属分支店又确定依照销货计划,定期定额上解销货款后,应保证新华书店总店、总分店、国际书店总店之间的往来,照第十条规定,在业务发生的当时,通过各地银行结算,不得拖欠。  第十八条 各地人民出版社、人民教育出版社及办事处,在总署确定核拨了营运流动资金,及与新华书店总店、总分店间的往来确定当日结算后,应保证与各地新华印刷厂之间的往来,照第十一条规定在业务发生的当时,通知各地银行结算,不得拖欠。  第十九条 各社、店、厂之间,应根据本办法重行签订各项往来合同,并将合同付本一份送交开户银行,由银行监督执行。  第二十条 新华书店总店、总分店、国际书店总店、各地人民出版社、人民教育出版社及办事处、新华印刷厂总管理处、区管理处及各地新华印刷厂,如因短期资金短缺,经出版总署或上级管辖机构审核担保,得向银行及所属分支行处提出贷款计划,经银行同意,可以办理短期贷款(贷款办法另订之)。  第二十一条 总署所属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规定原则与当地人民银行签订结算合同,使用规定格式的委托银行收(付)款通知书,并按照一定的结算手续办理(委托银行收(付)款通知书格式,及结算手续的规定见附件)。
  其存息及汇费计算原则分别规定如后:?
  一、各地新华书店一律存不计息,汇不计费。
  二、各地人民出版社一律存计利息,汇计汇费。
  三、各地人民教育出版社一律存不计息,汇不计费。
  四、各地新华印刷厂一律存计利息,汇计汇费。
  五、各地国际书店一律存计利息,汇计汇费。  第二十二条 新华书店总店、国际书店总店、北京人民出版社、人民教育出版社、新华印刷厂总管理处,指定在银行之北京分行开立结算户,总店、出版社、总管理处,所属各店、各处、各厂,与所在地银行洽商指定固定行部、处开立结算户后,会同函告银行的北京分行汇编“中央人民政府出版总署所属企业结算户名簿”,分发各店、各社、各厂及银行所属单位,凭以办理异地划拨清算。附件:一、出版总署所属企业单位相互结算手续的规定(略)?
    二、中国人民银行内部账务处理手续(略)
.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8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