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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特种行业企业进行登记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状态: 发布日期:1979-10-17 生效日期: 1979-10-17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轻工业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公安部商业部中国农业银行
发布文号:
 
各省、市、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局、商业局、服务局、二轻(轻工)局、供销合作社、中国人民银行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分行:.
  为了广开就业门路,安排好城镇待业人员,现对今年六月四日联合下发的《关于特种行业企业进行登记管理的通知》中的审批原则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在规定的特种行业的范围中,除了古玩、刻字、刻公章、拍摄文件资料以外,其他的特种行业企业,允许城镇或街道组织集体开设。
  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在所辖地区内开设特种行业企业,也可参照这一精神办理。  二、今后城镇中特种行业不能满足社会需要时,可由商业、供销和集体开设。这一工作,要在各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下进行。工商、公安、商业、供销、轻工、银行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城镇、街道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发展。开设特种行业企业,需报请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征求业务主管部门意见,由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发给营业执照,并加盖公安部门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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