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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咸阳市纪委、中共咸阳市委组织部、陕西省咸阳市监察局关于重申严禁领导干部驾驶公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06-04 生效日期: 2009-06-04
发布部门: 咸阳市纪委 组织部 监察局
发布文号:
各县市区委、政府,纪委、组织部、监察局,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近年来,市纪委监察局每年都对领导干部遵守廉洁自律规定提出明确要求,并把严禁领导干部驾驶公车作为重要内容。但是,仍有极少数领导干部不能严格遵守,驾驶公车现象时有发生。为了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现就严禁领导干部驾驶公车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增强纪律观念,严格执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一律不准用公款和单位车辆学习驾驶技术;一律不准以任何理由驾驶公车;一律不准利用职权向企业、下属单位和他人借用车辆并驾驶。

  二、各级党委(党组)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督促其严格执行公车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各级公安交警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对领导干部驾驶证照的发放和管理。对领导干部驾车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和发生交通事故的,在依法调查处理的同时,要及时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四、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要严肃查处领导干部驾驶公车的行为。领导干部凡违反本通知规定,驾驶公车或利用职权借用车辆驾驶,一律按违纪处理,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要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或组织处理;拒不改正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同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造成车辆丢失或发生交通事故的,其损失全部由驾车人员承担。

  五、各级各单位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加强对公车使用的管理,并制定具体管理措施,切实抓好落实。并于6月底以前将落实情况分别报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

2009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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