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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淄博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出口食品检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08-10 生效日期: 2009-08-10
发布部门: 淄博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发布文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检验检疫收费工作,加强检验检疫收费管理,促进外贸出口,国家质检总局自2009年8月10日起对出口食品检验收费进行了调整:

  一、对于《法检目录》内实施出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的商品(检验检疫类别为“S”),不再计收品质费(货物总值的1.5‰),而是按规定计收“食品及食品加工设备卫生检验费”(货物总值的1.2‰),同时计收数/重量鉴定费和包装使用鉴定费。
  二、对《法检目录》中的出口动物产品同时实施“出境动植物检疫”和“出境商品检验”(检验检疫类别含“Q、N”),或同时实施“出境动植物检疫”和“出境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检验检疫类别含“Q、S”)的,只计收“品质检验费”或“食品及食品加工设备卫生检验费”,暂不累计收取动植物检疫费。
淄博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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