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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安全监管处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11-11 生效日期: 2009-11-11
发布部门: 上海局食监处
发布文号:
各相关单位: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质检食函[2009]263号)文件要求,现就进口肉类产品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12月1日起,不再以进口肉类产品收货人(以下简称“收货人”)上一年度的实际进口量作为本年度的检疫许可量。当实际进口量已达到检疫许可证规定数量的75%时,可受理下一份进口肉类的检疫许可申请(指同一产地国家、同一入境口岸、同一品种肉类)。
  二、请各有关单位严格执行《经香港中转进口肉类产品预检方案(施行)》的有关要求。
  1、经港澳中转进口的肉类产品,货主或其代理人须向国家质检总局授权的中国检验(香港)有限公司和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澳门有限公司申请中转预检。未经预检或预检不合格的,不得转运内地。
  2、对于输出国官方检验检疫证书收货人是港澳公司,但实际目的地收货人是内地公司的经港澳中转肉类产品,货主或代理人向港澳中检公司申请中转预检时,须同时提交港澳收货人与内地收货人签署的正本贸易的正本贸易合同及提供发票。
  三、经香港中转二程船的进口肉类产品,报检前进口商需提供二程船情况说明、船运公司二程船证明、船期表、检验检疫证书原件、海运提单、合同、发票、装箱单等单证资料到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安全监管处审批。
  四、对于报检受理时,网上证书核销过程中发现信息缺失的单证:
  1、进口商须提供该批产品的船期表;
  2、如果遇到在香港转船的情况,相关证书将由检验检疫机构提交输出国官方确认,在未获得确认信息前,货物将封存于我局指定监管冷库。
  五、请各有关单位及时填报肉类产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建立不合格产品的召回制度,并及时完成采样批出入库记录的填报工作。对于违反检验检疫要求的进口商,我局将统一上报总局,取消进口商备案资格。
上海局食监处
2009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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