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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港澳常驻新闻机构和港澳记者采访器材进出境海关手续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04-28 生效日期: 2009-04-28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公告2009年第1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香港澳门新闻机构在内地常驻记者站、香港澳门记者办理采访器材进出境手续公告如下:
  一、香港澳门新闻机构在内地常驻记者站及常驻记者(所持证件式样见附件1)所用采访器材进出境时,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5号)办理相关手续。

  二、临时来内地采访大型会议、活动等或者内地单位邀请的香港澳门记者携带采访器材进境时,进境地海关凭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或省部级邀请单位主管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港澳事务办公室(外事办公室、新闻办公室)出具的担保函、采访器材清单以及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制发的“港澳记者采访证”(式样见附件2)办理暂时进境手续。采访活动结束后,记者应及时将采访器材复运出境,并在原进境地海关办理担保函结案手续。

  三、其他临时来内地采访的香港澳门记者携带采访器材进境时,进境地海关凭“港澳记者采访证”、采访器材清单,收取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后办理暂时进境手续。采访活动结束后,记者应及时将采访器材复运出境,并在原进境地海关办理保证金结案手续。

  四、香港澳门新闻机构在内地常驻记者站及香港澳门记者因采访报道需要暂时进口无线电通信设备的,在办理采访器材进境手续时,还应向进境地海关提交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本公告内容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1. 港澳新闻机构常驻内地记者证(式样).tiff
//www.customs.gov.cn/Portals/0/hgzs_zfs/港澳新闻机构常驻内地记者证(式样).tiff

     2. 港澳记者采访证(式样).tiff
//www.customs.gov.cn/Portals/0/hgzs_zfs/港澳记者采访证(式样).tiff

                    海关总署

                 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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