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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司法行政系统办理政府网站人民群众电子邮件和网上留言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08-13 生效日期: 2009-08-13
发布部门: 天津市司法局
发布文号: 津司发[2009]33号
市监狱局、市劳教局、各区县司法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司法行政系统办理政府网站人民群众电子邮件和网上留言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八月十三日
天津市司法行政系统关于办理政府网站人民群众电子邮件和网上留言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司法行政系统办理人民群众向政府网站发送的电子邮件和网上留言工作,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提高行政效能,改进机关作风,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市政府《关于办理政府网站人民群众电子邮件和网上留言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司法行政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群众电子邮件和网上留言,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天津司法行政网”局长信箱和其他本市司法行政系统各部门政务邮箱发送的电子邮件和网上留言,以及市委、市政府转来的市领导信箱电子邮件和网上留言。
  第三条 办理政府网站人民群众电子邮件和网上留言工作应当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上下联动、协调配合,依法、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 市司法局办公室负责对本市司法行政系统办理政府网站人民群众电子邮件和网上留言办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并定期与不定期进行检查。
  第五条 市司法局办公室负责将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市领导信箱电子邮件和网上留言及“天津司法行政网”局长信箱电子邮件和网上留言,根据邮件和留言内容,分别转交本系统相关部门办理。
  监狱局、劳教局、各区县司法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单位负责办理本部门政务信箱的电子邮件和网上留言,并负责承办市司法局办公室转交的电子邮件及网上留言。
  第六条 本市司法行政系统各部门要明确主管领导,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具体负责人民群众电子邮件和网上留言的办理工作。
  第七条 凡是无姓名、无明确联系方式、无具体内容的人民群众电子邮件和网上留言,可以不予办理。
  第八条 电子邮件和网上留言的回复及情况上报必须经本部门主管领导审核批准。
  第九条 本系统各部门收到人民群众电子邮件和网上留言,应及时答复。对涉及紧急突发或重大敏感问题的答复要随时进行;一般告知性答复应当在7天内完成;结果性答复应当在自受理之日起60天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答复期限,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天;市委、市政府及市司法局有特殊要求的按时答复。
  第十条 来件人或留言人同意公开,并经承办部门审核同意的,可以公开回复。不适宜公开回复的,承办单位应当在规定的回复时限内,以其他适当方式予以回复。
  第十一条 可以公开回复的电子邮件或网上留言中,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市领导信箱的电子邮件及网上留言由市司法局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报交办单位回复。
  第十二条 本系统各部门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将上季度本部门受理人民群众电子邮件和网上留言的办理情况形成报告并填写《人民群众电子邮件和网上留言办理季度汇总表》(附后),报送市司法局办公室。
  第十三条 在办理人民群众电子邮件和网上留言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给予行政处分:
  (一)推诿、敷衍、拖延办理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
  (二)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以支持的。
  第十四条 对本系统各部门有关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将来件人或留言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被揭发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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