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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01-21 生效日期: 2010-01-21
发布部门: 四川省其他机构
发布文号: 川建发[2010]6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计局:
  为全面掌握我省建筑业企业的生产经营和效益情况,进一步提高建筑业统计数据质量,加强建设部门与统计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建立和完善互为补充、协调高效的统计协作机制,更好地发挥统计工作在行业管理中的职能作用,促进建筑业的改革与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全省建筑业统计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建筑业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统计部门要本着“分工协作、数据共享”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对建筑业统计工作的统一领导。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每年底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所在地全部建筑业企业名单、资质等级、企业地址以及联系方式等信息资料,以利于统计调查任务的及时布置和统计报表的收集。各级统计部门要将已报、未报统计报表数据的企业名单及时提供给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时要将调查汇总定案的建筑业统计年报、季报等相关的统计信息资料提供给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统计部门要共同检查、督促建筑业企业上报统计报表数据,确保上报数据的及时、准确。
  二、加强统计报表的管理
  (一)全省各建筑业企业要按照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和规定填写统计报表或台账,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通过《四川统计外网》(网址:www.sc.stats.gov.cn)“四川统计数据采集处理系统”报送报表,同时抄送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特级、一级建筑业企业还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要求,按时在网上填报“建筑业企业主要指标月度快速调查表”。未上报2009年度统计年报的企业,请务必在2010年2月10日前上报统计年报。
  (二)从2010年起,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企业资质升级、增项、取消暂定或到期办理资质证书延期时,应核对企业提供的统计报表和企业上报统计部门的统计年报是否一致。对建筑业企业评先评优工作和信用评定所涉及的统计数据,一律以报送统计部门的数据为准。
  三、加强建筑业企业统计基础工作
  各地要按照“有机构、有人员、有资格、有制度、有台账”的基本标准落实好企业的统计工作条 件。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一、二级建筑业企业要按规定配备一名专职统计人员,其他企业要配备一名兼职统计人员。要加强统计人员岗位培训和业务学习,所有建筑业企业的统计人员要求必须持证上岗。建筑业企业还应配置计算机,且能够上互联网。
  四、加强建筑业统计工作监管力度
  各建筑业企业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四川省统计管理条 例》以及统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如实上报统计资料,并对报送的统计资料的及时性、准确性、真实性负责。各级建设、统计部门要不定期联合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对于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漏报统计报表数据或者伪造、篡改统计报表数据的企业,各级统计部门要按照统计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视情节轻重,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并对企业在申报资质和评先评优中给予限制。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统计局
二O一O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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