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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律师协会关于收缴2010年度会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2-15 生效日期: 2011-02-15
发布部门: 山东省律师协会
发布文号:
 市律师协会:

  

  为保证2010年度会费收缴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团体会员会费和个人会员会费的收缴以2010年度检查考核注册的机构和人员统计数字为准。

  

  二、请各市律协严格按照《山东律师协会会费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收取2010年度会费,并于5月31日前上缴省律协。“首次执业的律师前三个执业年度只征收上缴全国律协的会费”中“首次执业的律师”是指2008年度以后(含2008年)首次取得执业证的律师

  

  三、会费收取过程中遇有其他问题,请及时与省律协秘书处联系。电话:0531-82923512;82923270。

  

  收款单位:山东律师协会;

  

  开户银行:中行济南分行;

  

  账号:380101778278091001。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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