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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关于2011年执法和效能监察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湖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2-25 生效日期: 2011-02-25
发布部门: 湖北省政府
发布文号: 鄂政办发[2011]19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监察厅《关于2011年执法和效能监察工作安排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关于2011年执法和效能监察工作安排的意见

  (省监察厅)

  


  2011年是全省实施“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是加快构建具有湖北特色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工作的关键之年。全省各级监察机关要认真贯彻中央纪委十七届六次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监察部有关要求和省纪委九届七次全会的具体部署,紧紧围绕党委和政府工作大局,坚持以人为本、执纪为民,标本兼治、惩防并举,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深化改革、开拓创新,扎实开展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工作,为服务、保障和推动湖北跨越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证。

  

  一、围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强对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紧扣科学发展这个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条主线,进一步完善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执行情况定期检查、专项督查和纪律保障机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保障政令畅通。对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有关地方和单位认真整改,对违纪违法案件要严肃查处,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一)突出加强对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规范和节约用地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1围绕落实中央关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系列要求和我省“两圈一带”等重大发展战略实施,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的监督检查,认真治理未批先建、未验投产等突出问题,严肃查处利用环评审批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加强对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土地调控政策和节约集约用地政策情况、农村土地整治和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开展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完成情况专项督查(完成时限:2011年11月底前)、2011年度整治企业违法排污保障群众生命健康专项行动、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及违法行为问责行动(完成时限:2011年6月底前)、2010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结果核实工作,严肃查处一批违法违规案件,督促落实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耕地保护目标管理责任制。(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质监局、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湖北保监局等配合)

  

  2大力实行国土资源管理、环境保护行政首长问责制,对因失职渎职造成土地管理秩序混乱、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的,严肃追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领导责任。(省监察厅负责,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等配合)

  

  (二)加强对中央关于宏观调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推进以廉租房、公共租赁房为重点的保障性住房建设。

  

  1开展价格调控政策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省物价局、省发改委负责,省直相关部门配合)

  

  2加强对保障性住房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中央、省下达的保障性住房建设目标任务按时完成、公正分配,缓解城乡居民住房困难,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势头。(省住建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负责,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等配合)

  

  3严肃查处行政机关领导、工作人员在市场监管、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失职渎职、以权谋私等行为。(省监察厅负责,省住建厅等配合)

  

  (三)加强对中央水利改革发展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督促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精神,对水利建设工程开展联合监督检查,健全监督检查机制,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省水利厅、省监察厅负责,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公安厅、省审计厅、省招投标监督管理局等配合)

  

  (四)深化政府重点投资项目监督检查全覆盖工作。

  

  1进一步完善“点线面”结合的监督检查体系,建立监督检查考核评价制度,在延伸拓展、巩固深化、规范管理上下功夫,做到排查到位、整改到位、违纪违法案件查处到位。(省监察厅牵头,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安监局、省审计厅等配合)


  2继续加强对扩大内需政策措施执行情况的督查,确保重点在建、续建项目顺利完成,确保中央新增投资、地方政府债券运用安全并发挥效益。(省扩需检查办负责)

  

  3在新建政府投资项目中全面创建“廉政阳光工程”。加强对鄂西交通项目群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成员继续督查一个政府投资重点项目。(省监察厅牵头,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围绕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加强行政效能监察

  

  以促进与湖北跨越式发展相适应的经济发展环境建设为切入点,进一步加大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力度。

  

  (一)广泛开展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集中督查行动。

  

  1组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集中督查行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集中时间,上下联动,重点对经济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政策措施情况开展集中督查,解决一批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查处并公开曝光一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典型案件,进一步促进行政服务提速提质提效。(省监察厅、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审计局、省统计局等配合。完成时限:2011年9月底前)

  

  2继续加强对省政府关于大企业直通车服务规定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在直通车服务企业、市县重点企业中逐级设立发展环境监测点,确保直通车服务有关规定落到实处。(省经信委、省监察厅牵头,省大企业直通车服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

  

  3开展行政机关治庸治懒治散活动,以治庸提能力、以治懒增效率,以治散正风气。(省监察厅牵头,省直部门各负其责)

  

  (二)加强和改进行政效能监察工作。

  

  1进一步健全行政效能监察机构,整合职能,理顺关系,完善制度。制发《湖北省行政效能监察办法》及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政府部门行政效能监察考核指标体系等配套制度。评比表彰一批优秀行政效能监察项目。(省监察厅负责)

  

  2强化层级监督意识,突出加强对同级政府部门履责情况的效能监察。重点对食品药品、环保、安全生产、经济和信息、工商、公安、住房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开展绩效管理等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着重解决重审批轻监管,执法不严、办事效率低下、推诿扯皮等突出问题,督促其严格、规范、公正、文明、高效执法,提高行政效能。(省监察厅负责,省直有关部门配合)

  

  3加强行政效能投诉受理工作。加大明察暗访力度,严肃查处典型案件。(省监察厅负责,省直有关部门配合)

  

  (三)严格执行行政问责制。

  

  认真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以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意见》(鄂办发〔2009〕58号)。对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贯彻执行不力,决策严重失误、工作失职、政府职能部门监管不力造成不良后果,以及行政乱作为、不作为,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加大对领导干部的问责力度。(省监察厅牵头,省直部门各负其责)

  

  三、坚决贯彻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要求,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

  

  坚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将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贯穿工作始终。

  

  (一)加强对保障和改善民生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1加强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从严查处暴力拆迁、强制拆迁、侵占征收补偿费用等案件,切实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省住建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公安厅负责,省监察厅、省纠风办、省审计厅等配合)

  

  2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截留、挤占、挪用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城乡低保金、扶贫救灾资金,以及其他政府专项资金的行为,确保专项资金安全、高效、合理使用。(省住建厅、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等负责,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等配合)

  

  3加强涉农政策落实、涉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组织开展2010年以来保障性住房、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筹集管理使用情况专项督查。(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水利厅负责,省监察厅、省纠风办、省国土资源厅、省审计厅等配合)


  (二)加强对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移民资金、三峡工程和其他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充分发挥各级移民资金监督网的作用,严肃查处损害移民利益行为,促进库(坝)区、移民安置区发展稳定。(省监察厅牵头,省移民局负责,省南水北调、三峡工程移民资金监督网成员单位配合)

  

  (三)加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强化监管措施,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消除安全隐患。加大事故调查处理力度。加强责任追究,依法查处责任事故涉及的失职渎职行为,及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省安监局、省监察厅牵头,省有关部门配合)

  

  四、围绕规范建设市场行为和行政行为,深化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

  

  以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加强办案工作为重点,深入推进工程专项治理和国土资源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治理,进一步规范建设市场、土地矿业权市场行为和行政行为。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41号)精神。

  

  及时制定省级实施意见,加快出台《湖北招标投标综合监督管理条例》等配套法规制度,并严格执行。(省发改委、省招投标监管局、省住建厅、省财政厅、省安监局、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等负责,省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配合)

  

  (二)继续突出抓好问题整改和查案工作。

  

  1对新开工项目进行排查,加强在建项目的动态监管。对排查发现的问题,严格实行台帐式管理、销号式整改、跟踪式督办,确保整改到位。(省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

  

  2深入治理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对2010年元月以来房地产项目排查出的违规调整容积率等问题逐一处理到位。(省住建厅负责,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等配合。完成时限:2011年8月底前)

  

  3进一步加大工程建设领域案件查办力度。切实把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摆在重要位置,集中力量,严肃查处违规审批项目、调整规划,以及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和转包、违法分包等案件;严肃查办在土地矿产资源审批、项目实施、工程质量、资金管理使用、政府采购及行政执法监管中的案件;严肃查办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和干预工程建设活动以权谋私等案件。(省监察厅、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审计厅负责,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配合)

  

  (三)深化国土资源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治理。

  

  1切实加大“两整治一改革”工作力度。切实规范土地整理项目立项、招投标、实施、验收审计等行为。(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省国土资源领域腐败问题治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协调配合)

  

  2开展闲置土地问题专项清理,严厉查处囤地、炒地和土地闲置等违法违规行为。(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监察厅配合。完成时限:2011年9月底前)

  

  3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财政部和省有关文件精神,严肃查处违规拖欠土地出让收入、越权减免缓缴或变相减免、低价出让土地、未将土地出让收入纳入基金预算管理、已收缴的土地出让收入未按规定及时缴入地方国库等行为。(省财政厅负责,省国土资源厅、人行武汉分行、省监察厅、省审计厅配合。完成时限:2011年10月底前)

  

  4严肃查处国土资源领域腐败案件。认真落实国土资源领域廉政风险防控“1+3”制度,尽快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省监察厅、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审计厅、省国土资源厅、省预防腐败局、省招投标监督管理局等负责)

  

  (四)全面实施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

  

  制定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依托政府网站设立工程建设项目信息、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集中公开项目信息、信用信息。完善并执行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制度,建立公平竞争、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2011年底前,初步实现省内工程建设项目信息、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互认共享。(省经信委牵头,省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负其责,省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合)


  五、突出重点领域,深入抓好治理商业贿赂工作

  

  认真贯彻中央纪委《关于转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严厉打击利用保险业务从事商业贿赂行为的通知的通知》(中纪发〔2010〕38号)精神,加强保险领域商业贿赂治理工作。严肃查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商业贿赂案件,加大对行贿行为的惩治力度。进一步健全完善机制制度,加强行业监管和行业自律,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省治理商业贿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省治理商业贿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

  

  2011年执法监察、效能监察任务艰巨而繁重。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把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工作纳入政府工作全局,做到重点工作主要负责人亲自部署、重点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点案件亲自督办,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各级监察机关和派驻监察机构要突出重点,深入实际,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专项治理、查案追责、组织协调和建章立制工作力度,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建立健全“制度+科技”、专家参与、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力求重点项目有新成效、难点问题有新突破、亮点工作有新拓展,促进湖北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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