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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畜牧兽医局关于转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4-07 生效日期: 2011-04-07
发布部门: 天津市畜牧兽医局
发布文号: 津牧医[2011]64号
  有农业的区县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现将《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动物检疫监督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各区县和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要立即按农业部《通知》要求开展执法队伍专项整顿行动。组织开展检疫监督执法人员专项教育,切实增强执法人员法制意识和责任意识。进一步建全完善执法人员管理制度,落实执法人员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实行定期考核,对把关不严,违规检疫、违规出证、监督不力以及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要进一步强化执法队伍培训,按照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分级实施的原则,开展检疫监督执法培训工作,切实提高执法人员政治和专业素质。结合6月1日新检疫证明的实施,我局将会同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组织对全市检疫出证人员进行培训并重新进行资格认定。各区县要按照农业部和我局的有关部署积极开展检疫监督执法人员的清理、整顿,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动物检疫监督执法队伍。各区县和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整顿情况于7月底前报市畜牧兽医局。
   

  二、健全完善检疫工作长效机制。继续深入开展动物检疫监督规范提升专项行动。全面推行官方兽医检疫出证或“官方兽医+协检员”检疫出证的产地检疫新模式。进一步明确官方兽医责任范围和包片区域,将检疫任务和责任落实到具体个人。强化“以监保检、检监结合”的工作机制落实,实施检疫与监督执法联动,官方兽医与区县监督所执法人员建立点对点联系制度,强化对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要切实加强层级间监督检查,定期开展执法检查活动,及时纠正和制止违法违规行为。
   

  三、切实规范检疫行为。严格落实检疫申报制度,加强检疫申报管理,保持申报渠道畅通,规范申报受理行为。在产地检疫方面,要认真落实现场检疫制度,规范检疫操作,严格检疫把关,切实做到“五到位”和“五不放过”;在屠宰检疫方面,认真落实全程监督、同步检疫制度,严把进厂查证验物、宰前检查、同步检疫和检疫处理“四关”,全面规范检疫记录。对产地和屠宰检疫不合格的要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严格按规定处理。
   

  四、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各环节动物卫生监管。饲养环节,结合动物防疫条件综合整治活动,严格落实三级巡查制度,全面掌握畜禽调运、疫病防控、存出栏等情况;流通环节,重点加强畜禽经纪人管理,健全经纪人档案,落实源头蹲堵措施;仓储环节,坚持驻场、驻库监管制度,规范异地分销换证行为和异地贮存后重新检疫行为;经营环节,强化对农贸市场、超市、专卖店、加工单位巡查,发现经营无证、无标畜禽及其产品的,依法予以查处,发现非法经营活禽的,坚决予以取缔。
   

  附件: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略)
    二〇一一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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