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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规范公文使用有关事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4-12 生效日期: 2011-05-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发布文号: 京国土办[2011]162号
  市国土局各区县分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公文管理,规范公文使用格式,现将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为市局)公文使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市局对外上行公文和政策性平行公文、下行公文以市局名义制发;对于一般纯事务性平行公文和下行公文,以市局办公室名义制发。除市局办公室外,市局机关各处室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二、市局直属各单位以市局或市局办公室名义制发公文的,单独启用发文机关代字,不再与市局机关相关处室共用;各区县分局发文机关代字不变。

  三、市局下行公文,主送机关统一规范为"市国土局各区县分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标准格式。

  四、主题词数量一般为4~5个,类别词原则上应标引为"国土资源";类属词应标引为反映文件内容的词;最后标引反映文件形式的词。在《国务院公文主题词表》中找不出准确反映公文主题内容的类属词时,可以在类别词中选择适当的词标引,同时将能够准确反映文件内容的词标在类属词的后面,并在该词的后面加"△"以便区别。

  五、本通知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1:
 市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局发文机关代字

  
   名 称规范性简称  发文机关代字

  办公室 办公室  京国土办

  研究室 研究室  京国土研

  法制处 法制处  京国土法

  规划处 规划处  京国土规

  科技与对外合作处  科技合作处  京国土科

  耕地保护处 耕保处  京国土耕

  征地处 征地处  京国土征

  地籍处 地籍处  京国土籍

  调控和监测处(综合处) 调控监测处  京国土调

  土地利用处 利用处  京国土用

  矿产资源勘查储量处 勘储处  京国土勘

  矿产资源开发处 矿开处  京国土矿

  地质环境处 地环处  京国土环

  地热处 地热处  京国土热

  财务处 财务处  京国土财

  人事处 人事处  京国土人

  机关党委(基层工作处) 基层处  京国土基

  离退休干部处  休干处  京国土休

  纪检监察处 监察处 京国土行监

  执法监察大队(执法监察处) 执法大队京国土监

  土地利用事务中心利用中心京国土利

  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储备中心京国土储

  勘测规划中心规划中心京国土勘规

  权属登记事务中心登记中心京国土登

  信息中心信息中心京国土信

  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服务中心京国土服
   

  附件2:
 市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局办发文机关代字

  
   名 称  发文机关代字

  办公室 京国土办(办)

  研究室 京国土办(研)

  法制处 京国土办(法)

  规划处 京国土办(规)

  科技与对外合作处京国土办(科)

  耕地保护处 京国土办(耕)

  征地处 京国土办(征)

  地籍处 京国土办(籍)

  调控和监测处(综合处) 京国土办(调)

  土地利用处 京国土办(用)

  矿产资源勘查储量处 京国土办(勘)

  矿产资源开发处 京国土办(矿)

  地质环境处 京国土办(环)

  地热处 京国土办(热)

  财务处 京国土办(财)

  人事处 京国土办(人)

  机关党委(基层工作处) 京国土办(基)

  离退休干部处京国土办(休)

  纪检监察处 京国土办(行监)

  执法监察大队京国土办(监)

  土地利用事务中心京国土办(利)

  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京国土办(储)

  勘测规划中心京国土办(勘规)

  权属登记事务中心京国土办(登)

  信息中心京国土办(信)

  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京国土办(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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