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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4-27 生效日期: 2011-04-27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文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精神,严格规范全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有效加强耕地保护,促进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以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城乡统筹发展为导向,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工作为抓手,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合理规划,规范运行,优化城乡用地结构,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二)以增加高产稳产基本农田和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为目标,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改善环境的原则,依托中北部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和千万亩基本农田整治项目,全面实施农田整治,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发展。
   
   (三)以维护农民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坚持群众自愿、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依法推动的原则,依法维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地位,依法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受益权。整治腾出的农村建设用地必须首先复垦为耕地,在优先满足农村各项发展建设用地后,经批准将节约指标少量调剂给城镇使用的,其土地增值收益全部返还农村,切实做到农民自愿、农民参与、农户受益、农民满意。
   
   二、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
   
   (四)坚持政府主导、因地制宜、统筹安排、协同推进的原则。要选择当地政府重视、群众积极性较高、经济发展较快且具备较强经济实力、能确保建新安置和拆旧地块复垦所需资金,以及土地管理严格规范、各项基础业务扎实、具有较强制度创新和探索能力的地区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并按照因地制宜、统筹安排、零拆整建、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稳步推进,严格规范地实施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必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五)坚决防止片面追求增加城镇建设用地指标的倾向。要以保护耕地、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为出发点,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农民新居、城镇发展等建新和拆旧复垦活动,合理设置建新、拆旧项目区;科学编制农村土地整治规划,合理安排增减挂钩试点的规模、布局和时序;严格按照自治区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组织实施试点项目。要坚决防止在增减挂钩试点中重建新、轻拆旧、重城镇、轻农村等单一解决城镇建设用地供需矛盾的倾向,坚决制止实施过程中脱离发展实际、侵害群众利益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六)严禁盲目大拆大建和强迫农民住高楼。增减挂钩试点工作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业产业发展相适应,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人口转移相协调,结合新农村建设规划,区分城镇规划区内、城乡结合部、空心村和闲置宅基地等不同情况,统筹考虑,区别对待,循序渐进。涉及农村拆迁安置的新居建设,要充分征求农民意愿,为农民提供多种房型选择。建新区安置房在选址上要选择靠近城区、基础设施配套齐全、环境优越的地区,在安置新区统一规划建设水、电、路、绿化等公共服务设施,使城镇化发展的成果惠及农民群众。要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并考虑其实际承受能力,杜绝不顾条件盲目推进、大拆大建,严禁在农村地区规划建设高楼,严禁强迫农民住高楼。
   
   (七)城乡建设用地调整必须纳入增减挂钩试点。在推进农村新居建设、危房改造及小康示范村建设等工作中,凡涉及城乡建设用地调整使用的必须纳入增减挂钩试点,坚持局部试点、封闭运行、规范管理、结果可控的原则,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展挂钩试点或扩大试点范围。严禁突破挂钩周转指标设立项目区;严禁跨县级行政区域设置项目区;严禁在增减挂钩试点之外以各种名义调整使用建设用地;严禁擅自置换建设用地、周转复垦土地等“搭车”行为,防止违规扩大城镇建设用地规模。
   
   三、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
   
   (八)全面推进农村土地整治。要按照《宁夏千万亩基本农田建设工程方案》要求,全面开展全区1328万亩基本农田的保护和建设工作,落实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保护责任、保护制度、保护标识。加大土地整理复垦力度,增加有效灌溉耕地面积,提高现有耕地和基本农田质量。重点对全区3个国家级、21个自治区级86万亩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全面完成基本农田标准化、基础工作规范化、保护责任社会化、监督管理信息化的“四化”建设任务,使之成为全区高标准基本农田的样板。严格依照耕地分等定级技术规范和标准,对土地整治新增耕地质量实施评定和验收。要有针对性地采取培肥地力等措施,稳步提升新增耕地的产能。经土地整理项目整治的耕地要划定为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要切实加强土地整理项目后期管护工作,防止出现重建设轻管护等问题。


  (九)规范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要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整体推进的原则,以耕地面积增加、建设用地总量减少、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明显改善为目标,规范推进各类土地开发整治项目。未批准开展增减挂钩试点的地区,不得将农村土地整治节约的建设用地指标调剂给城镇使用。整治腾出的农村建设用地要首先复垦为耕地,规划继续作为建设用地的可作为农民旧房改造、新居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农村非农产业发展用地。严禁以整治为名,擅自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扩大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严禁在农村土地整治中违法调整、收回和强迫流转农民承包地。
   
   (十)积极组织实施农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要按照科学论证、集中投入、分步实施的要求,以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为目标,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积极组织实施《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2009-2020年)》、《宁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及《宁夏土地整治规划》确定的农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促进国家粮食核心产区和战略后备产区建设,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提供基础性保障。要切实加强配套工程建设,落实配套资金,强化工程监管,防止和纠正配套工程不到位、配套资金不落实等问题。
   
   四、保障措施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政府要高度重视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工作,建立健全领导机构和工作组织,形成政府主导、国土资源部门搭建平台、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协同联动的工作机制,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切实加强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是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主导者和责任主体。各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准确把握政策要求,严格规范运作,加强全程指导和有效监管。
   
   (十二)强化资金整合和使用管理。开展增减挂钩试点的地区,其使用周转指标的土地增值收益要全部返还农村,用于农民安置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同时,各地要将增减挂钩、农村土地整治、土地开发整理、小城镇建设、新农村建设等项目进行统筹考虑,整合、引导各项涉农资金投入到此项工作当中。自治区收取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主要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耕地开发和土地整理。有条件的地区,可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
   
   (十三)做好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管理。开展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工作,要按照确权在先的要求,对土地利用现状和权属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做到地类和面积准确,界址和权属清楚。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涉及的土地,原则上应维持原有土地权属不变。对土地互换的,要引导相关权利人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有争议的要依法做好调处工作。对权属有争议又调处不成的,不得开展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实施后,要依法及时办理土地确权、变更登记手续,发放土地权利证书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
   
   (十四)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工作必须经过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增减挂钩试点、超出试点范围开展增减挂钩试点和建设用地置换的,将严肃追究当地政府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相应扣减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农村土地整治是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也是新农村建设伟大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立足于维护好、实现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以国家和人民利益为重,认真总结经验,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工作规范、健康、有序开展。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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